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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金蝉脱壳”,通过离婚程序“移花接木”,滥用破产制度盘算“假戏真做”,对抗法院执行程序试图“瞒天过海”……

逃废债行为隐蔽性强、手段多样,不仅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更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侵蚀社会信用基础,需要依法严厉惩治。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全面覆盖当前实践中常见的逃废债类型并明确惩治规则,彰显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厚植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强化债权保护力度,着力营造稳定有序、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刺穿公司面纱”、识破股东股权操作“猫腻”,惩治滥用公司制度逃废债

“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护股东利益,鼓励投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是较为常见的逃废债手段。”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谢勇介绍。

在案例一“陈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虽然丙公司从形式上看与陈某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但审理法院发现,郑某控制乙、丙公司,两公司资产、财务、人员混同,采购和销售义务混同,明显存在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输送,丧失公司人格独立性的情况。郑某的行为故意模糊合同义务履行主体,在关联公司之间恶意转移交易收益,使乙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全部实现。据此,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审理法院横向“刺穿公司面纱”,判决丙公司对乙公司尚欠陈某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通过出资,为公司设立和运营提供必要物质基础,既因此获得一定权利,也应承担相应义务。通过股权操作逃废债的行为,在案例二“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和案例三“丙公司诉乙公司、崔某、李某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案例二中,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两次零对价在关联方之间转让股权,足以认定股权转让当事人主观上存在逃废债恶意。受让人在认缴期限届满且公司欠债未清偿的情形下,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审理法院认定公司内部延长出资期限的决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基础。案例三中,股东向公司转入出资款2日后即由公司全部转给案外人,且无证据证明转出资金系基于正常交易。审理法院依法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并判决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引导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对于构建诚信、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看似“慷慨”实则逃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需严惩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一些人试图通过各种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应尽的责任。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归一方或者归子女所有,导致另一方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对外欠债,是实践中常见的逃债方式,甚至有的夫妻通过“假离婚”逃债。

在案例四“吴某芳诉唐某莲、何某奇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吴某芳向何某奇出借360万元,何某奇3年后与唐某莲协议离婚,何某奇分到的财产价值远远少于唐某莲所分到的财产价值,导致何某奇不能清偿其欠吴某芳的债务。审理法院综合考虑离婚的时间节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明显失衡、何某奇被执行法院认定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等事实,认定离婚协议书损害债权人权益,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关于双方财产分割的约定。

在执行阶段通过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既损害债权人权益,又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逃不了债,更有可能“背上了罪”。

在案例七“洪某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审理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洪某金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特别是在其财产发生变动、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及时报告,反而采取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将其应得的征收补偿款直接汇入其女儿银行账户,故意规避执行,属于逃废债行为,应认定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于该案,最高法在发布案例时表示,人民法院将执行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织牢织密“不敢逃、不能逃、不愿逃”的法治防线,既维护司法公信力与债权人权益,也为建设诚信社会注入法治动能。

阻扰破产清算甚至谋划“假破产”,触犯法律红线必追责

破产清算是集中公平清偿债权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有配合管理人工作的义务。

在案例五“甲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母亲、前妻等虚报债权、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不予确认虚报的债权,解除关联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取回被关联方侵占的财产,有力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拖延移交财务账册,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严重影响管理人调查破产企业财产,人民法院对拖延移交财务账册的法定代表人处以15日拘留和10万元的罚款,有力打击和震慑阻扰破产清算的行为。

“这对于鼓励和支持破产管理人积极履职,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诚信债务人和集中公平清偿债权的作用,实现市场主体有序出清具有积极意义。”谢勇告诉记者。

案例六“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则是一起借“假破产”逃废债而招致刑罚的案例。

破产制度有利于保护诚信债务人、集中公平清偿债权人债权、拯救危困企业、实现市场主体依法有序出清、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但是,有的债务人滥用破产制度逃废债,“假破产,真逃债”。

在该案中,张某元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张某元通过伪造员工工资支出、重复记账、虚列公司借款的方式使公司承担虚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破产罪。

“审理法院依法追究逃债人的刑事责任,以严厉的刑事制裁打击虚假破产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警示、震慑通过虚假破产逃废债的行为,防止破产制度被滥用,保障破产制度依法健康运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谢勇表示。

协同联动构筑“不敢逃、不能逃、不愿逃”的法治“护城河”

逃废债问题的根治,非一朝一夕之功,不仅需要法院内部各环节顺畅衔接,也需要法院与其他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以及有关主体之间有效联动。

最高法透露,人民法院通过强化立案预警、审判查处、执行查控,加大了惩治力度。立案阶段,在全国法院“一张网”中增加虚假诉讼甄别预警功能,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作用,加强立案预警。审判阶段,加大事实查明力度,及时甄别查处逃废债行为。执行阶段,最高法建立网络查控系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破解查人找物难题,严惩逃避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于情节恶劣的逃废债行为,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加大了打击力度。比如在案例七中,被执行人因逃避执行被采取拘留措施期满后,仍故意隐匿行踪,继续逃债。执行法院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防范滥用破产制度逃废债,既需要人民法院加大查处力度,也需要破产管理人依法积极履职。人民法院鼓励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共同防范逃废债。比如案例五中,对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拖延移交财务资料、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阻挠破产的行为,审理法院处以拘留和罚款;对于恶意订立厂房租赁合同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起诉请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极大提高了破产财产的拍卖价格;对于侵占破产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起诉请求退还财产,法院判决支持,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

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将不断完善治理逃废债的裁判规则和执行措施,借助法答网和案例库平台指导各地法院惩治逃废债;助力完善破产制度,畅通债务依法合理出清的渠道;加强法治宣传,以生动具体的典型案例弘扬诚实守信,“惩、治、防”全链条发力,加强债权保护,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姜佩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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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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