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政务服务网

发布最新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

绍兴诸暨1家足浴店被罚

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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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卫公罚〔2025〕38号

案件名称:诸暨市纤韵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纤韵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诸暨市红韵足浴店位于浙江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老火车站广场地下商场B广场,自2025年09月29日起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蒙安祺、李银凡、罗丹、陈语凡、郭欣萍共5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足浴工作,直至案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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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府网

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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