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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周馨摄影

赓续历史文脉,激发发展活力,实现经济与人文相互促进、共同繁荣。今天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目前,本市共有11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镇,依法具备四大鲜明特征——

其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其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其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其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本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特色发展、共治共享的原则。其中,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实施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

历史建筑所有人为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属于直管公房或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按照历史建筑具体保护要求,进行日常日常维护和修缮;

#保障建筑安全,确保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隐情,及时采取隐患或者风险排除措施,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历史建筑的管理工作。

历史建筑的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

此外,本市依法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涉及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征求当地居民、商户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原标题:《上海11处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历史建筑保护人制度》

栏目编辑:顾莹颖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