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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美国最常引发诉讼的隐私法案之一,《视频隐私保护法》(Video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 VPPA,18 U.S.C. § 2710)虽源于 1988 年的模拟时代,却在数字经济时代持续对全球出海企业构成重大合规风险。该法案因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罗伯特・博克的录像带租赁记录被泄露而制定,如今凭借每起违规 2500 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条款,成为原告律师针对含可播放视频及第三方 Cookie 的网站运营方发起集体诉讼的核心工具。2025 年,美国多巡回法院就 VPPA 关键条款作出重大判决,部分引发司法分歧,为出海企业的美国市场合规带来新的挑战与指引。本文结合年度核心判例,解析 VPPA 合规关键点,助力企业出海规避隐私诉讼风险。

一、VPPA 核心框架与诉讼逻辑

VPPA 的核心禁止性规定为:“视频磁带服务提供商” 在知情情况下,披露 “消费者” 的 “个人可识别信息”,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尽管法案对 “视频磁带服务提供商”“个人可识别信息”“消费者” 均有定义,但这些术语的适用范围始终是诉讼争议焦点。

原告律师发起诉讼的核心逻辑的是:

1、网站访客或账户持有者因订阅网站内容,构成 VPPA 下的 “消费者”;

2、网站运营方因提供网络视频服务,属于 “视频磁带服务提供商”(主张网络视频与录像带具有相似性);

3、含第三方 Cookie 或像素的网站,会以用户 ID、含视频网页 URL 等形式,向第三方披露 “个人可识别信息”。此类诉讼可能引发巨额集体赔偿,对出海企业的美国业务构成直接威胁。

二、2025 年 VPPA 关键判决与合规争议焦点

2025 年的司法实践围绕 VPPA 三大核心术语的定义展开,多份判决不仅明确了部分适用规则,更形成了潜在的巡回法院分歧,需出海企业重点关注。

(一)个人可识别信息:“普通人标准” 的采纳与争议

VPPA 将 “个人可识别信息” 定义为 “能表明个人已向视频磁带服务提供商请求或获取特定视频资料或服务的信息”。在互联网语境下,IP 地址、用户 ID、含视频 URL 等数字标识是否属于此类信息,成为争议核心。2016 年第三巡回法院确立 “普通人标准”,即仅当信息能让普通人轻易识别特定个人的观影行为时,才构成 VPPA 规制的个人可识别信息,IP 地址等数字标识不在此列(但未排除精确 GPS 坐标或客户 ID 的可能性)。

2025 年 5 月,第二巡回法院(管辖纽约、康涅狄格州、佛蒙特州)在 Solomon v. Flipps Media, Inc. 案中采纳了这一标准,理由包括:法案文本更倾向于排除仅能由技术熟练第三方破解的标识;VPPA 禁止 “知情” 披露,责任不应取决于接收方的技术水平;国会历史上曾拒绝将 IP 地址等数字标识纳入定义,表明其认可 “普通人标准”。此后一个月,该法院在另一案件中进一步明确,社交媒体 ID 中的数字串不属于普通人可轻易识别的信息,基于像素的 VPPA 索赔难以成立。

然而,并非所有法院均认可该标准。威斯康星州西区法院在 Manza v. Pesi, Inc. 案中驳回了 “普通人标准”,认为其缺乏文本依据,且可能导致服务提供商通过简单反向查询表规避责任 —— 若适用该标准,当年泄露博克大法官租赁记录的视频商店,只需用记者提供的 ID 号而非姓名披露信息,即可免于追责,违背了 VPPA 的立法初衷。这一分歧意味着,出海企业在不同巡回区面临的合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二)“消费者” 定义:巡回法院的明确分歧

VPPA 规定 “消费者” 指 “向视频磁带服务提供商租赁、购买或订阅商品或服务的任何人”,但核心争议在于:若企业提供多种商品或服务,个人未租赁、购买或订阅视频相关服务,是否仍构成 “消费者”?2025 年,三大巡回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形成明确司法分歧。

第七巡回法院在 3 月 Gardner v. Me-TV Nat’l Ltd. P’ship 案中指出,“消费者” 无需实际购买或观看视频。该案被告网站提供免费经典剧集观看服务,用户注册账户即可获取节目提醒等功能,同时销售实体商品。法院认为,注册账户构成 “订阅”(用户提供邮箱等信息换取服务),且 VPPA 未要求 “商品或服务必须与视频相关”—— 即使用户仅购买卫衣、马克杯等实体商品,仍属于 “消费者”。

而第六巡回法院在 4 月的案件中持相反观点,强调应结合上下文解释 “商品或服务”,其与 “视听资料” 直接相关。原告仅订阅被告的在线通讯(非视听内容),即便被告网站含视频,仍不构成 VPPA 下的 “消费者”,法院因此驳回索赔。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在 8 月 Pileggi v. Washington Newspaper Publ’g Co., LLC 案中进一步扩展了第六巡回法院的逻辑:即便用户订阅的通讯包含嵌入式视频或视频链接,但若 VPPA 索赔所依据的信息披露来自用户在网站上观看的其他视频(而非订阅通讯中的视频),用户仍不构成 “消费者”。

这一司法分歧为出海企业带来显著不确定性,尤其是运营含通讯订阅、多品类商品销售及视频服务的综合型网站,需根据目标市场所在巡回区的规则制定合规策略。

(三)“视频磁带服务提供商”:适用范围的收缩趋势

长期以来,原告方主张运营含视频网站的企业均属于 VPPA 下的 “视频磁带服务提供商”(法案定义为 “从事预录录像带或类似视听资料租赁、销售或交付业务的任何人”)。但 2025 年的司法实践开始限制该术语的适用范围。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在 Pileggi 案的协同意见中,资深法官兰多夫指出,新闻机构等主体并非 “视频磁带服务提供商”。其核心理由是,法案中的 “类似” 视听资料不应等同于 “任何” 视听资料 —— 互联网短视频与录像带的运营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前者通过点击链接获取数字流,后者则是获取物理载体,二者不具有相似性。

12 月,第八巡回法院在 Christopherson v. Cinema Ent. Corp. 案中进一步明确,“从事相关业务” 应理解为 “为生计或获利而定期从事”。该案被告电影院的核心业务是售票、放映电影及销售零食,网站上的免费电影预告片仅为广告性质,因此不构成 “视频磁带服务提供商”。法院强调,若将此类企业纳入规制,将导致 “所有在网站发布视频广告的企业均需遵守 VPPA” 的极端结论,违背立法本意。

这一系列判决呈现出收缩 “视频磁带服务提供商” 适用范围的趋势,对出海企业而言是积极信号,但仍需结合自身核心业务与视频服务的关联性判断合规义务。

三、出海企业 VPPA 合规实操启示

2025 年的司法判决为出海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同时也揭示了潜在风险,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1、谨慎处理第三方工具与数字标识披露。在第二、第三巡回区运营含视频的网站,应避免通过第三方 Cookie 或像素披露用户 ID、IP 地址等仅能由技术手段破解的信息,此类披露难以满足 “普通人标准”,可降低诉讼风险;而在未采纳该标准的地区,需进一步强化数据披露审查,避免通过可逆查询表等方式间接披露用户观影信息。

2、明确 “消费者” 身份认定边界。若网站提供通讯订阅、实体商品销售与视频服务,需根据目标巡回区的规则设计用户服务:在第七巡回区,应将账户注册、实体商品购买等行为均纳入 “消费者” 合规管理;在第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则需明确区分视频服务与非视频服务的订阅关系,避免因非视频服务订阅引发 VPPA 索赔。

3、精准界定自身业务属性。企业需评估核心业务是否以 “视听资料租赁、销售或交付” 为核心:若视频服务仅为辅助功能(如广告、产品介绍),可依据第八巡回法院的判决主张不构成 “视频磁带服务提供商”;但需避免将视频服务作为核心盈利来源,否则仍可能面临合规风险。

四、总结

VPPA 凭借其高额法定损害赔偿,仍是 2026 年美国隐私诉讼的热点领域。2025 年的司法判决既明确了部分合规规则,也加剧了巡回区之间的分歧,为出海企业的美国市场拓展带来复杂的合规挑战。对于运营含视频服务、面向美国用户的出海企业而言,需密切关注各巡回法院的最新动态,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制定针对性合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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