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毛添萌)车主卫先生将摩托车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林先生,林先生驾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海(化名)发生交通事故,二人车辆损坏,张海受伤。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林先生为全部责任,张海无责。事发时,林先生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张海将林先生及卫先生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司机林先生、车主卫先生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1万余元。

原告张海诉称,其骑电动车与驾驶摩托车的林先生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林先生全责,自己无责。责任认定书同时载明林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张海因伤接受治疗,并因事故产生多项损失。卫先生作为林先生所驾驶摩托车的所有人,未对车辆投保交强险且将车辆借给没有有效驾驶证的林先生使用,故要求林先生与卫先生连带赔偿电动车损失2000元、医疗费18053.8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400元、营养费700元。

被告林先生、卫先生共同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结果认可,同意对张海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意赔偿张海主张损失中的合理部分,但对于不合理部分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张海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林先生的车右前部与张海的车左前部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林先生、张海受伤。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先生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第九条第十二项“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过错行为,有“违规进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张海为无责。该责任认定书同时载明林先生所驾驶的涉案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林先生未取得驾驶资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林先生驾驶机动车与张海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林先生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卫先生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由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林先生驾驶,存在过错,且卫先生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张海的合理合法损失,由林先生和卫先生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