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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半个月可瘦15至20斤……”如此立竿见影的减肥特效,想瘦身的你动心了吗?当心,这种“特效”减肥药可能含有危害健康的非法添加物。

12月22日,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赵某、何某因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分别被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正为筹备婚礼而计划减肥的准新娘小崔,经朋友推荐得知一款名为“子弹头”的减肥胶囊。在销售人员“半个月可瘦15至20斤”的宣传下,小崔以600元购买了15颗胶囊。收到产品后,她发现该胶囊仅用简易自封袋包装,无任何生产厂家、成分说明等信息。陆续服用两颗后,小崔出现恶心、干呕、心慌等严重不适症状,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2024年11月,句容市公安局根据移送的线索开展立案侦查,沿着销售链条溯源深挖。最终,杨某、赵某、何某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先后到案。据了解,三人明知服用该胶囊后会产生不良反应,为牟利仍进行销售。经检测,涉案胶囊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2025年6月,案件移送句容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布曲明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为案件定性关键。承办检察官经审查确认,西布曲明曾用于减肥药品,但因会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

检察机关认为

杨某等三人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今年8月依法提起公诉,并结合三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退赃等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内容来源 | 现代快报

编辑 | 解易迪

校对 | 侍文

审核 |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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