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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7死130人中毒的“马鞍山武校投毒案”的两名凶手付某某、朱某某,潜逃26年后,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两名罪大恶极的罪犯终于伏法,给被害人家属带来迟到的慰藉。

时间回到1997年6月30日。安徽和县一所武校内,130余名师生早餐后集体中毒,7名少年不幸身亡,最小的年仅10岁。

警方侦查发现,朱某某与武校经营者彭某某发生矛盾,于是朱某某买通前教练付某某,将剧毒“毒鼠强”投放在咸豇豆里。案发后,二人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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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潜逃26年,已过20年追诉时效,为何仍被判刑?

刑事追诉时效绝不保护潜逃者。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立即立案并通缉,付、朱二人随之潜逃,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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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为何二人均被判处死刑?

法院以“投毒罪”判处二人死刑,根本原因在于其犯罪性质极端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罪行危害公共安全。他们向学校食堂投毒,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师生生命健康,社会危害性远超一般故意杀人。依据《刑法》(1979年)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处死刑。

犯罪后果极其严重。造成7名未成年人死亡、百余人中毒,其中多人留下终身后遗症。这不仅夺走了无辜生命,更摧毁了多个家庭,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共同犯罪,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法院审理认定,朱某某(买凶者)与付某某(实施者)是共同犯罪,二人合谋、分工协作,在犯罪中作用相当,并无主从之分。朱某某出资授意、指使犯罪,付某某具体实施、直接投毒,均对最终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法律不会因一人动口、一人动手而区别对待,只要共同推动罪行完成,就须承担同等严重的罪责。

均无减轻处罚情节。逃亡期间两人各自组建生活,对受害家庭不闻不问,庭审中虽有辩解但无实质悔罪表现,无法获得法律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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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严重暴力犯罪必须严惩不贷

二十六年前,朱某某、付某某二人为泄私愤,将毒手伸向无辜学子;

今天,死刑的执行,是对逝者生命的告慰,是对生者伤痛的法律回应。

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残害无辜生命的罪行,司法机关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无论时间过去多久,无论逃匿何处,正义的审判终将降临。

任何因个人私怨而罔顾他人生命、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最严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