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应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主动向离石区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
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存在无备案经营行为。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我区从事机动车维修(含整车修理、专项维修、综合维修等)的所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备案流程
备案不收费。相关备案业务需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要求填写和提供材料,以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三、备案地点
离石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207办公室(离石区滨河北东路865号),咨询电话:0358-8222311。
四、备案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备案企业须立即向离石区交通运输局提交备案申请。逾期未备案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法律责任
根据离石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离发[2025]5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离石区属地乡镇(街道)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规进行处罚。
请各企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健康发展。请我区所有车主及广大消费者为了您的车辆安全和服务体验,请选择已备案的合规经营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欢迎社会监督,共同抵制不合法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特此通告
离石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9日
机动车维修备案事项办理指南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需备案的经营项目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1、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2、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备案流程
备案不收费。相关备案业务可咨询离石区交通运输局办理,并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要求填写和提供材料,以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机动车维修店未备案而开业是违规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一)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离石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离发[2025]5号)法规及文件精神,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离石区属地乡镇(街道)责令改正;如果在被责令改正后,仍在未完成备案的情况下开展维修经营的,将被视为拒不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结果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拒不配合和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义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离石区属地乡镇(街道)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单位或个人在乘坐飞机(高铁)出行、贷款、消费等方面都将受到约束和限制。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为了您的车辆安全和服务体验,请广大消费者选择已备案的合规经营的汽车维修店。
欢迎社会监督,共同抵制不合法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业务投诉电话:0358-8222311
扫一扫了解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扫一扫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扫一扫了解《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来源:离石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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