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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9日14时37分,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南鲁集镇S242省道南鲁卫生院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朱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凌某某驾驶的鲁R1*****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电动车驾驶人朱某英受伤。据了解,朱某英在事发时未佩戴安全头盔。

成武县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当事人朱某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凌某某因未完全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针对此次事故,交警部门再次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发出安全提醒: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行经路口时,预防事故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前减速,甚至停车观察,充分了解路口周边交通状况,为自己和他人预留充足的应急反应时间,确保安全通行。

来源:菏泽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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