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一对老夫妻,将财产和生意都交给同住的二女儿一家,还帮忙带大孙辈。晚年多病需要赡养时,二女儿却拉两个外嫁的姐姐“平摊”,姐姐们以“没拿钱没受益”为由拒绝。这桩家务事闹上法庭,法院的判决既讲法理也通人情,给所有多子女家庭上了一课。
一、案情回顾:一场因“偏心”引发的养老纠纷
王老先生夫妇是江苏镇江的普通人家,膝下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和三女儿早年外嫁,二女儿则招了上门女婿,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
随着年岁增长,老两口决定“退休”,将自己经营一辈子的生意,直接交给了二女儿和女婿打理。这还不算,平时老两口也没闲着,主动帮二女儿带孩子,可谓出钱又出力。
时光飞逝,两位老人已至耄耋之年,疾病缠身,需要长期花钱治疗。早年那点积蓄早已花光,每月仅有200多元养老金,生活捉襟见肘。
当老人向同住的二女儿求助时,问题爆发了。二女儿起初还接济,时间一长就不乐意了,她认为:“我两个姐姐也是爸妈的女儿,养老不能光靠我一人!”
老人只好召集外嫁的两个女儿商量。没想到,大女儿和小女儿一致拒绝:“好处全让老二占了,钱她拿了,孩子你们带了,现在养老却要找我们平摊?这说不通!”
一家人多次协商都谈不拢,心寒的老人最终将三个女儿一并告上法庭。
二、法律分析:赡养是法定义务,但责任可分轻重
法院会怎么判?这涉及几个核心法律问题:
1. 女儿们能不能以“没分到财产”为由拒绝赡养?
绝对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的、无条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也就是说,父母分配财产是否公平,是他们的自由;但子女赡养父母,是必须履行的责任。两个外嫁女儿“没得到好处就不养老”的想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2. 赡养责任必须“平均分摊”吗?
不一定,可以“区别对待”。《民法典》第6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在确定具体赡养方案时,法院会综合考虑:
· 父母的实际情况(需求、居住地);
· 子女的负担能力(经济状况、精力时间);
· 子女的受益情况(谁更多享受了父母的经济或劳务支持)。
三、法院判决:讲法理也通人情,判决获赞“公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三个女儿均负有赡养义务,此项义务不因父母财产分配情况而免除。
· 但是,二女儿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不仅继承了父母的生意,还长期享受父母帮忙照料孩子的付出,理应在赡养上承担更多责任。
· 大女儿和小女儿虽未直接受益,但法定义务仍在,需根据自身能力承担相应部分。
最终,法院作出了一个既合法又合情的判决:
二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大女儿、小女儿每月各支付150元;老人今后的医疗费用,由二女儿承担50%,两个姐姐各承担25%。
这个判决比例,清晰地体现了“受益多者责任重”的公平原则,没有机械地要求三人平均分摊。
结语与讨论:
这个案子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许多多子女家庭的现实困境。父母在财产分配上的“偏心”,常常为日后的养老矛盾埋下伏笔。但法律的核心精神是:赡养义务是底线,不可推卸;但具体履行方式,可以也应当体现公平。
法官的判决获得了众多网友的认可,被认为“不偏不倚,合情合理合法”。它也给所有家庭提了个醒:
1. 对父母而言:在处置财产时,若能多一些长远考虑和公平沟通,或许能减少日后纷争。
2. 对子女而言:孝道是根本,不能与利益挂钩。同时,家庭内部也应多沟通,提早协商养老安排,避免对簿公堂伤及亲情。
# 话题讨论:
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公平吗?如果你是案例中的大女儿或小女儿,你会心甘情愿地支付这笔赡养费吗?父母把财产都给了一个孩子,其他孩子就该“少养”或“不养”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
来源: 根据江苏省镇江市某法院真实案例改编,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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