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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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支付工程款,常通过代位求偿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大量代位求偿主张因举证不达标被法院驳回。
最高院在《林玉润、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实际施工人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至少应该举证证明合同相对方欠付其工程款,且第三人欠该公司工程款且该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据此,实际施工人主张代位求偿权需同时证明三大核心要件,举证需围绕“明确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才会支持。
一、核心要件一:举证自身对债务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这是主张代位求偿权的基础,需证明债权真实存在、金额明确且已届清偿期。有效证据包括:一是实际施工关系证明,如与债务人签订的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即便无效,仍可证明施工事实与结算依据)、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工人考勤表等,证实自身实际投入资金、人力、材料完成施工;二是工程量与结算依据,如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结算协议,或第三方造价鉴定报告,明确施工范围与欠款金额;三是债权到期证明,如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凭证、向债务人发出的催款函及送达记录(快递回执、电子送达凭证等),证明已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未获清偿。
需注意,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的合同单价因合同相对性,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需提交自身与债务人的专属结算约定,否则举证不被认可。
二、核心要件二:举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发包人/上一手合法分包人)享有明确到期债权
这是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前提,需证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负有合法、明确且已到期的工程款债务。有效证据包括:一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关系证明,如总承包合同、合法分包合同,证实双方存在工程款支付义务;二是债权明确的证据,如发包人与债务人的结算书、审计报告、进度款报审表,或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确认的债权金额,无争议债权最易被法院采信;三是债权到期证明,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通常验收合格后付款条件成就),或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发出的催款记录。
若无法自行获取上述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发包人处的结算资料、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若工程未完成正式结算,需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证明债权金额可通过鉴定确定。
三、核心要件三:举证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且损害自身权益
这是胜诉关键,需证明债务人未积极行权且该行为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实现。有效证据包括:一是债务人怠于行权的证明,如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查询的记录,证实债务人未就到期债权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仅口头催讨不构成有效行权;二是损害后果证明,如债务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终本裁定书、破产公告等,证实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次债务人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怠于行权将导致债权无法实现;三是催告履行证据,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限期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保留债务人不予回复或明确拒绝的证据,强化怠于行权的认定。
周军律师提醒,实际施工人主张代位求偿权,举证核心在于证据的明确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单纯证明施工事实、提交瑕疵资料、突破法定主体范围等,均无法获得支持。建议施工中规范留存结算资料、签证文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举证思路,避免因举证不当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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