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聚焦提升刑罚执行监督质效,涉及“因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判缓刑,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是否应扣除”“原判决宣告以前已经立案侦查的罪行,在服刑期间作出新判决,减刑起始时间如何确定”“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何监督重新裁定减刑”等重点问题。
此次发布的3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陈某减刑监督案、王某某减刑监督案。
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明确,对于因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判缓刑的,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将再审判决确定以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计算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内,对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未予扣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陈某减刑监督案明确,余罪作出新判决后减刑起始时间应当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监督案时,应当对监狱认定的减刑起始时间、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以及减刑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查。
王某某减刑监督案明确,对于再审改判致罪犯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检察机关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是否减刑,并对重新报请减刑案件开展实质化审查,认为不能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提出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介绍,刑罚执行事关司法公正能否最终实现,本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两方面内容。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的监督,切实维护社区矫正秩序。刑罚变更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依法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促进罪犯改造,违法适用则会损害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把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作为重中之重,既纠正不该变更而变更的“乱作为”,又防止该变更而不变更的“不作为”。同时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监督适用“减假暂”,更好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张寻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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