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3000元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以下条件,则按3000元计算
- 约定合法性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损害劳动者权益:若约定基数显著低于劳动者实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仅以基本工资的50%计算),可能因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被认定无效。 - 司法实践倾向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总额为6000元(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等),但另行约定加班费基数为3000元(如基本工资部分),且3000元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院可能认可该约定。例外情形:若劳动者能证明3000元与实际固定工资差距过大(如实际固定工资为6000元,但加班费基数仅按基本工资3000元的70%计算),法院可能以“恶意降低基数”为由,调整为实际正常出勤月工资(6000元)作为基数。
二、若30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约定违法,则按6000元计算
- 最低工资标准底线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3000元低于该标准,约定无效,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或实际正常出勤月工资(6000元)中较高者计算。 - “恶意缩水”的无效约定
- 若用人单位通过拆分工资结构(如将6000元拆分为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3000元),并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基数,且绩效部分为固定发放,法院可能认定该约定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效。
- 案例参考:某公司约定加班费基数为税前月工资的70%,但劳动者实际月收入(含绩效、津贴)为8000元,法院判决按8000元计算加班费,认定“基数打折”约定无效。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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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作建议
- 核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确认3000元是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2025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690元/月,若3000元高于该标准,则满足底线要求)。 - 审查工资结构合理性
- 若6000元为固定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且3000元仅为基本工资部分,需评估该约定是否显失公平。
- 若绩效、津贴等为固定发放且占比高,仅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可能被认定为“恶意缩水”。
- 协商或维权途径
- 协商: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按实际正常出勤月工资(6000元)计算加班费。
- 投诉/仲裁: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按6000元计算加班费,并提交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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