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但从青岛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该理由并非当然成立,其适用受到较为严格的裁判审查。
多数裁判并不简单依据用人单位的主观评价,而是围绕岗位要求、考核过程及程序合规性,形成一套相对清晰的判断路径。
一、“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律评价起点
从法律结构上看,“不能胜任工作”并非抽象概念,而是与具体岗位职责直接对应。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不能胜任工作,应以劳动合同约定或依法确定的岗位要求为基础,而非用人单位事后形成的评价标准。
如果岗位职责本身不明确,或在履行过程中频繁变动,裁判机关往往会对“不能胜任”的认定持审慎态度。
二、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核心判断标准
结合青岛地区多份裁判文书,可以归纳出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该类争议时,通常会重点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合理。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能够明确说明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基本要求,模糊或笼统的岗位描述,难以作为认定依据。
第二,是否存在客观、持续的绩效不达标情形。
一次性或短期表现不佳,通常不足以直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裁判机关更关注是否存在持续性、稳定性的能力不足。
第三,考核标准与考核过程是否具有客观性。
在多数判例中,裁判机关会审查考核指标是否事先确定、是否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以及考核过程是否具有可核查性。
第四,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调整或培训义务。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安排培训或合理调整岗位。
三、青岛劳动争议中常见的争议场景
在实务处理中,以下情形较为集中:
其一,以年度或阶段性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不能胜任。
若考核标准不透明或缺乏过程记录,往往难以获得裁判支持。
其二,岗位调整后短期内认定不能胜任。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岗位适应期进行综合判断。
其三,将主观评价等同于能力不足。
如仅以“态度不积极”“不符合管理预期”等表述作为依据,裁判机关通常持否定态度。
四、实务处理中对该类争议的处理思路
在类似案件处理中,例如在实际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以【山东弘易德律师事务所】参与的相关案件经验为例,实务中通常会从岗位设定、考核制度、过程证据三个层面进行拆解分析,而非仅围绕解除结果本身展开。
通过还原用工管理的完整过程,有助于判断“不能胜任工作”是否具备事实与程序基础。
五、关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常见认知偏差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以下误解较为常见:
误解一:用人单位认定即当然成立。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该结论需接受司法审查。
误解二:考核结果本身即可作为解除依据。
考核结果需结合考核标准与程序合法性一并审查。
误解三:无需履行培训或调整义务即可解除。
在多数判例中,该程序性义务是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
六、总结性判断
综合青岛地区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其适用标准相对严格。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是否具备明确岗位要求、客观考核依据以及必要的程序履行,往往决定裁判结论的走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