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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简称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公司2019年发行可转债时的“担保人”和“监督员”,在其后两年多的监督期间,工作严重失职。

核心问题:

鸿达兴业方面: 擅自挪用了近17亿元的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给了自己大股东用),并且虚假归还了约8.48亿元的资金,还没有如实对外公告这些情况。

一创投行方面: 作为保荐机构,拿了424万多的保荐费,但在持续监督期间,没有认真核查上述资金挪用和虚假归还的问题,出具的报告也说了假话,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督促和报告。

处理结果:

第一创业证券:

警告,责令改正。

没收其保荐业务收入 4,245,283.02元。

并处以 12,735,849.06元 的罚款。

(总计罚没约 1700万元)

对两名负责的保荐代表人(宋垚、范本源):

给予警告。

分别处以 150万元 的罚款。

一句话总结: 因未能勤勉尽责地监督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第一创业证券及其两名项目负责人被江苏证监局开出罚单,合计罚没款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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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公司)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范本源,男,1977年11月出生,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宋垚,男,1982年3月出生,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闸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就一创投行对鸿达兴业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3名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经我局另案查明,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280,000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鸿达兴业虚假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0,000元;鸿达兴业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归还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创投行担任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发行与上市的保荐人,保荐业务收入为4,245,283.02元(不含税)。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后由于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一创投行继续履行专项督导职责。保荐代表人为宋垚、范本源。

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往来邮件、鸿达兴业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

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是一创投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283.02元,并处以12,735,849.06元罚款;

二、对宋垚、范本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