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的王少武身为一家宝石厂的负责人,十年前,为了推动自家宝石厂发展壮大,他倾尽家底880万元购置土地,却未曾料到,这竟是一个陷阱,直至如今,他仍未从这个困境中脱身。
12月29日,王少武向大湾区时报记者反映其遭遇时说,陷阱的设计者,是一名叫卢某飞的律师。
日前,他以实名举报的方式,举报曾任广东省汕尾市律师协会会长、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某飞“布局”。
按照王少武的说法,他与卢某飞的相识,始于2015年一名中介的牵线搭桥。
双方认识后,交谈中,一条十分有价值的信息,让王少武心中为之一动,“卢某飞说,他跟一家企业打官司,打赢了,赢回来一块土地,企业老板要付给对方70万,但是没钱付,他代付了70万,现在,赢回来的土地要卖掉。”
出于对卢某飞身份的深信不疑,王少武认为,这是壮大宝石厂的绝佳机会,在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商机吸引下,王少武决定出资购买土地。
根据王少武的付款记录显示,他支付的土地价为880万元,及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357849元、土地登记相关5项税费182208元。这些大额的支付,如今转让过来的土地,毫无踪影。
背后的原因,王少武认为,是卢某飞“将权属未定、明知有争议的土地,仍向他转让。”
记者获悉,涉案土地(含地面建筑物)位于海丰县城东镇安东赤岸桥西广汕公路北侧,土地面积6000平方米,原属东荣食品(海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荣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港商)。
1998年12月24日,东荣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海国用〔98〕字第0025396、2500021号)及《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0014526号),土地用途为厂房及附属设施,使用期限至2048年12月16日。
2003年12月30日,东荣公司与海丰百富才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才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港商)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以90万元转让涉案土地及地上1752.58平方米建筑物,转让手续及相关费用由百富才公司承担,百富才公司先付70万元,余下20万元待2004年5月31日前办妥转户手续后付清,该协议已办理公证,但未履行外资企业土地转让报批手续。
2010年,因百富才公司拖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导致相关税费上涨,双方就过户费差价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东荣公司于2010年7月7日与卢某飞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起诉百富才公司,诉请确认《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返还土地。合同约定,若全部收回诉讼标的物,东荣公司收回500万元,支付卢某飞税后代理费150万元,诉讼费由东荣公司承担,若败诉卢某飞不收取费用。
经一审、二审、再审及发回重审等多次诉讼,2013年7月11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23号判决,维持一审认定《转让协议书》无效、百富才公司返还土地的判决,东荣公司胜诉后,百富才公司提起申诉。
2014年3月12日,东荣公司与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重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卢某飞全权代收诉讼标的物并代理转让,东荣公司不得干预,东荣公司仅收回200万元(自行纳税)并退还百富才公司70万元,剩余转让金归卢某飞所有。
2015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监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东荣公司与百富才公司合同纠纷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涉案土地权属处于未定状态。同时,当地海丰县经济促进局后续复函明确,东荣公司经营期限已于2012年8月12日届满,未办理延期或终止手续,其转让土地的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瑕疵。
也就是说,王少武与卢某飞2015年8月3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协议》,卢某飞作为东荣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清楚地知悉,上述土地存在风险,仍向外转让。“我认为,主观上,存在明显欺骗!”王少武说。
2016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提字第129号终审《民事判决书》,撤销此前一、二审判决,判令东荣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百富才公司办理涉案土地转让报批手续,明确卢某飞代表的东荣公司已无独立处分该土地的权利。
记录显示,2015年9月2日卢某飞通过中国银行收取200万元,2017年6月21日卢某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收取280万元,该两笔款均转入其个人账户,2017年7月24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收取400万元(转入其胞弟卢某之个人账户),三笔款项合计880万元,均未通过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
王少武还发现,东荣公司港商的陈某在2003年12月30日《转让协议书》中的签名,与2010年7月7日《委托代理合同》、2014年3月12日《委托代理合同》、2015年8月3日《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在笔顺、字体结构、书写习惯上存在显著差异。其中2014年《委托代理合同》与2015年《授权委托书》中陈某的签名,“我不排除系卢某飞伪造的可能性。”
2017年2月6日,当地海丰县人民政府向高加宝石厂颁发涉案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海府国用〔2015〕第0250622号),但该证书后续被司法判决撤销[汕尾中院(2017)粤15行初28号、广东高院(2018)粤行终1132号行政判决]。
事已至此,王少武已知付巨资购买的土地,毫无希望。于是,他要求卢某飞退还880万元,并赔偿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登记税费等损失54万余元。
王少武还告诉记者,他与港商陈某素不相识,转让合同由卢某飞一人主导签订,转让款均转入其私人及亲属账户,与东荣公司对公账户无任何资金往来,应由卢某飞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
这场博弈,王少武输掉整个身家,如今的他无比的落魄,只能四处向各界求助。他认为卢某飞“利用了律师执业身份操控交易流程,隐瞒重大法律风险,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资金,其行为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来源:大湾区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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