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温向前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山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规范医疗纠纷处理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办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各个环节。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应该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具体工作,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预案,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处理程序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机构入口处、重点区域入口处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办法》列出七项禁止行为,包括超出执业范围行医、实施不必要检查、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篡改病历资料、收受财物等,同时也强调了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应履行的七项义务,包括尊重医务人员、如实陈述病情病史、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配合治疗和护理、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突发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支付医疗费用等,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办法》提出多元化解渠道。鼓励、引导医患双方优先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患方请求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分歧较大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同时组建了医疗纠纷咨询专家库,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心理学、伦理学等领域的专家,为纠纷处理提供专业支持。《办法》还细化了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要求双方参与协商人员不超过5人,并在指定场所进行,确保协商过程的秩序和理性。

针对医疗场所安全,《办法》赋予了医务人员紧急避险权,规定当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或者侵害时,可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诊疗活动。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制定工作场所人身安全暴力侵害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为医务人员提供制度保障。在患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详细规定了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和封存程序,特别是明确了患者死亡后近亲属的相关权利。

在制度设计上,《办法》推动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同时提倡医师投保责任险、患者投保意外险,形成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

《办法》还对媒体行为作出规范,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不得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失实报道。个人或者组织发表医疗纠纷相关言论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客观事实,不得夸大、歪曲。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这一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山东省医疗纠纷处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对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