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让本该安稳经营的企业主身陷债务泥潭;一份温情的司法裁定,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点亮重生之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正是这样一条为困顿中的诚信者开辟的“重生通道”。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一体推进企业破产和关联自然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机制,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且需持续治疗的债务人依法免除剩余债务,这一裁定,既守住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让司法的暖阳照进了困境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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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遭变故,

“诚信经营者”跌入人生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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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作为某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的李某,为解企业经营周转之急,向银行贷款80万元,并以名下唯一住房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然而,同年10月,李某突发疾病且病情急剧恶化致瘫痪在床,基本丧失行动与语言能力,后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庭和公司的顶梁柱轰然倒下,公司经营难以为继,巨额贷款也成了无力偿还的“重担”。

公司歇业后再无任何可执行财产,李某名下的唯一住房几经司法拍卖,均因种种原因流拍。一边是债务人的窘迫处境,一边是多位债权人迟迟无法实现的债权,案件一度陷入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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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合力,

司法程序开启破局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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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经银行申请,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李某母亲以监护人身份,向法院递交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申请——这成了打破僵局的关键一步。法院立案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确定了企业破产清算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思路,指定同一管理人统筹负责两类程序。管理人第一时间开展全面调查,李某银行账户除每月800余元的残疾人补贴外无其他流水,名下车辆则由案外人控制且需支付年检、保险等费用。经债权人会议逐一核查确认,五家债权人的无异议债权总额超百万元。12月,一场关乎多方权益平衡的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债务清偿方案》在与会人员的表决中顺利通过:李某以名下唯一住房,按结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作价清偿;债权人允许李某继续居住暂不处置房产,若后续房产实际处置价款高于50万元,则按实际价款分配。而李某名下车辆,因处置成本大概率高于残值,遵循“无益处置”原则,经债权人一致同意后不再处置,对李某的残疾人补贴依法为其保留。方案敲定后,管理人迅速推进,高效完成了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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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裁定,

为失能债务人卸下千斤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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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债务清偿方案》履行完毕。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无劳动能力、亦无收入来源,且需长期持续治疗,属于典型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最终,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免除李某在该程序中未予清偿的债务。一纸裁定,为这个困顿的家庭卸下了千斤重担。同时,裁定中明确了五年撤销期条款,也为防范程序被滥用筑牢了监督防线,让司法善意始终行走在规则框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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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债权债务,

彰显制度善意与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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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债务人李某所负债务系为公司经营所致,非因个人挥霍或不良行为产生,更重要的是,李某在整个诉讼、执行程序中无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法院在确认其已用全部可供分配财产清偿债务后,综合考虑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长期治疗、无未来偿债可能等特殊情况,依法作出债务免除裁定。这一裁定,不仅体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失能债务人的人文关怀与救济功能,更展现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在实践中平衡债务豁免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灵活性与必要性。

供稿|执行局、研究室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朱一鸣、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