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2月31日讯(记者 林坚)A股5476位董秘即将迎来新规。12月31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董秘监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资本市场首部专门针对董秘群体的监管规定,此前董秘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已运行近30年。

整体来看,新规核心直指职责厘清、履职保障、任职管理和责任追究四大关键环节,推动董秘群体归位尽责。如何看待这部新规?财联社进行了一番梳理。

新规看点一:职责再厘清

《公司法》明确规定,董秘是上市公司必设的法定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承担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项工作。但在实践中,这一身份定位却存在认知偏差。

监管调研显示,多数上市公司重视董秘履职,将信息披露组织工作视为核心职责,把推动公司治理有效运行作为重点任务,部分董秘还兼顾资本运作、合规管理等工作。但误区同样存在:有的将董秘等同于“事务性秘书”,认为其工作仅为文件流转、会议组织;有的虽形式上认可其高管身份,却未赋予对应权责;还有的赋予董秘过多非核心任务,导致主责主业被稀释。

针对这一现状,《董秘监管规则》首要任务是做实董秘的高管定位,明确其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直接报告工作的核心角色,同时细化职责范围,重点聚焦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两大核心领域。

在信息披露领域,董秘的“组织者”角色被明确界定。规则要求其牵头组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同时负责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管控、舆情管理等关键工作。

公司治理层面,董秘被赋予“监督者”职责。规则明确其需保障公司章程与治理架构的合规性,确保股东会、董事会规范召开,监督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

内外部沟通的“枢纽”职责也被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董秘统筹协调与投资者、内部董事及组织机构、监管机构的沟通工作,确保信息传递的顺畅与高效,搭建起公司与资本市场各方的良性互动渠道。

新规看点二:全面赋予董秘知情权与参与权

董秘履职涉及范围广、协调主体多,能否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状况、获得其他高管配合,直接影响履职效果。监管调研显示,多数董秘能获得董事、高管的积极配合,不存在信息获取不畅等问题,但少数个案中的履职障碍仍需制度破解。

实践中,个别公司董秘存在重大信息获取不及时、参会或查阅文件受阻的情况;部分公司虽态度配合,但未在机构、人员配备上提供足够支持;更有甚者,少数上市公司主要高管或实控人刻意干预、阻碍董秘履职,影响监管要求的落地。

为破解这一痛点,《董秘监管规则》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救济机制三个维度,构建全链条履职保障体系。

信息获取机制上,规则不仅全面赋予董秘知情权与参与权,包括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高管会议等各类公司会议,查阅财务、经营等全部资料,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就事项作出说明等,还要求上市公司将董秘履职嵌入经营管理流程,建立规范的信息传递机制,从制度上保障董秘及时、全面掌握公司核心信息。

履职平台建设方面,规则提出双重要求。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为董秘配备专门的履职机构和人员支持,解决“单打独斗”的困境;另一方面推动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与董秘等监督主体的信息互通,形成监督合力,提升公司治理的整体效能。

履职救济机制的完善尤为关键。规则明确了“内部协调+外部报告”的双重渠道。内部层面,明确董事长负有协调配合董秘履职的义务,及时解决履职障碍;外部层面,若董秘履职受到妨碍、合规意见未被采纳,可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大幅提升了董秘履职的独立性和“话语权”,为其依法履职撑腰。

新规看点三:需及时撤换不符合资格的在职董秘

董秘身处资本市场一线,是上市公司高管群体中理应最熟悉监管规则、政策要求的核心成员。但监管实践发现,少数董秘的专业能力仍存在短板。

部分董秘对证券法规不熟悉,专业水平难以匹配岗位要求,例如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未能及时判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有些董秘缺乏相关工作经验,缺失履职必备的专业知识,影响了整体履职质量。

为提升董秘群体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董秘监管规则》从任职准入、过程管理、岗位规范三个层面强化任职管理。

任职准入环节,规则明确上市公司聘任董秘时,需充分说明其具备支撑履职的专业能力,同时严禁聘任存在违法违规被处理等负面情形的人员。不难发现,这一要求将专业能力作为任职核心门槛,从源头把控董秘群体的资质水平。

过程管理中,规则强化了公司的把关责任。要求提名委员会对董秘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聘任程序合规、资质达标;同时明确公司需及时撤换不符合资格的在职董秘,形成“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避免不合格人员长期占据关键岗位。

岗位独立性方面,规则明确董秘不得兼任存在职责冲突的岗位;若确需兼职,必须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董秘核心职责。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兼职分散精力,确保董秘能够聚焦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主责主业,保障履职效果。

新规看点四:加强对董秘履职的监管力度

董秘的勤勉尽责,一直是资本市场监管的重点方向。过往市场中,已有多名董秘因履职不尽责被采取监管措施、处以行政处罚,形成了一定的警示效应,但仍需进一步强化责任约束。

《董秘监管规则》从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两个维度,构建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体系,推动责任落实到位。

内部约束层面,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秘履职定期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董秘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若发现董秘存在履职不尽责等情况,公司需及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撤换董秘。这一要求将董秘履职效果与考核、追责直接挂钩,强化了公司对董秘履职的内部监督。

外部监管层面,规则明确将持续加强对董秘履职的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出现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要求审议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若查明董秘未勤勉尽责,监管部门将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新规看点五:监管进入专项化、精细化阶段

作为公司治理架构中的重要一环,董秘制度在规范信息披露、促进内外部沟通、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发挥着基础作用。但监管调研发现,少数董秘履职能力不足、履职受干扰、尽责不到位等问题仍存,制约了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此次专项规则的出台,聚焦董秘这一“关键少数”的专项监管,是资本市场公司治理监管深化的具体落地。此前,《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求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完善内控体系;今年5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也对公司治理优化提出系列要求。

据财联社跟踪报道,此次《董秘监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可以理解为我国资本市场对董秘群体的监管进入专项化、精细化阶段。尤其是通过明确权责边界、强化保障支持、提升准入门槛、严格责任追究,将有望解决当前董秘履职中的突出问题,推动董秘制度功能充分发挥,进而助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