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业协会商会是联结政府、市场与社会的重要桥梁纽带,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崔凯说,此次立法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确保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强化问题和需求导向,着力破解发展和管理实践难题;平衡法人自治与法定监管要求,厘清政会权责边界,激发内生动力,为本市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条例》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内涵外延作出界定,明确适用范围:将行业协会商会界定为,本市登记成立的,由从事相同或者相关性质经济活动,或者在相同地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结合实践发展,明确商会包括行业性商会、街镇商会、异地商会等。《条例》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按照国家部署推进改革发展。
《条例》针对当前内部治理中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规范: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等组织架构作出原则性规定。聚焦违规收费、财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细化收费规范、财产管理、内部信息公示等要求。比如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收费业务,但是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头重复收费,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付费购买产品、服务等,或者参加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资助、捐赠。
根据《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实施这些行为,包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阻碍会员退会;在会员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通过协商协调、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利用行业影响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社会活动;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认证、表彰等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激发发展活力、精准赋能增效,《条例》细化了服务会员、行业自律、协商协调等传统功能,同时前瞻性地明确了促进行业发展、服务企业“走出去”、履行社会责任等新形势下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活力。在培育支持上,完善了政府委托、意见听取等现行制度,并增加了培育扶持、交流合作、数智化建设、财税便利、人才培育等举措,为其提供坚实的外部助力。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有序发展,《条例》明确年度检查、规范化评估、信用监管等常态化监管措施。同时根据本市创新经验,固化重大事项报告、换届选举指导等举措。对在会员间实施歧视性待遇的违法行为,新增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将全面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市民政局副局长赵明表示,将对照《条例》要求和精神等,加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财务抽查工作指标指引、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等方面政策的研究和评估,及时做好立改废。对章程等11项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进行评估。支持鼓励各区、各重点领域结合实际,在《条例》框架下探索创新具体实施方式,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同时将持续跟踪《条例》实施情况,动态评估配套措施效果。对配套政策不健全的,及时予以优化完善。针对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收集和分析研判。
原标题:《《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通过,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
栏目主编:张骏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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