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尾矿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聚焦破解新建尾矿库难题、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高效推进资源化利用三大核心任务,为全省矿产资源产业链可持续发展筑牢保障。
《方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河南实际,从严格许可准入、科学统筹管控、规范新建管理、提升本质安全、强化闭库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加强技术攻关等7个方面,明确24项具体工作和措施办法,着力解决部分尾矿库建设时间早、标准低的历史问题和新建尾矿库选址难、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的现实矛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尾矿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5〕6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尾矿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4日
河南省尾矿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破解新建尾矿库难题,有力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高效推进尾矿资源化利用,推动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产业链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严格许可准入,筑牢源头管控防线
(一)严格项目审查。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新建尾矿库立项备案、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审查,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和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优化审批流程。建立新建尾矿库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按照“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查、限时办结”原则,由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建立线上共享平台形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各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实现“一次申报、同步审查、综合审批”。(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应闭尽闭、能用尽用、应设则设”原则,坚持疏堵结合,对全省尾矿库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的前提下,2026年全省尾矿库数量较2023年压减30%以上。新开发矿山项目要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原则上由属地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科学统筹管控,严守安全底线
(四)建立全口径底数信息库。省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尾矿库用地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情况等信息库;省水利部门要建立尾矿库下游水利设施、河道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情况和上下游河道与尾矿库相互影响情况等信息库;省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尾矿库环境污染风险类型和环境监测、环保设施设置情况等信息库;省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全要素、全口径尾矿库信息数据库,并及时与各地、各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尾矿库监测和治理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准划定建设区域。尾矿库集中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管制要求和矿山开采布局需求,组织编制尾矿库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尾矿库分区建设指南,明确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对适宜建设区提前开展地质灾害、水文条件等勘察,制定“负面清单+正面引导”的选址指引。(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严禁新增“头顶库”。严禁在尾矿库下游一公里范围内规划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用地审批;确需建设的,要组织严格论证,并由建设单位对尾矿库实施治理。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以上尾矿库时,尾矿库间距要在1公里以上;后建库设计时要分析论证相互影响关系,提出安全对策措施。(省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规范新建管理,夯实安全基础
(七)加强新建尾矿库科研论证。新建尾矿库要进行溃坝模拟分析,划定下游安全控制距离,安全设施设计要说明下游搬迁情况;要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坝体渗流分析、尾矿坝静动力稳定计算、尾矿堆坝试验研究等工作,形成专项论证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
(八)探索推进共享尾矿库建设。按照“统一设计、集中堆存、集中管理”模式,推行两座以上矿山共用一座尾矿库的建设方案,降低企业建设成本和选址压力。自然资源部门对共享尾矿库项目要依法依规给予用地支持。新建共享尾矿库库容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立方米、工程等别为三等以上。安全设施设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类型、矿石来源、选矿工艺、尾矿粒径、矿浆浓度等严格分析论证。共享尾矿库建设前要明确日常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架构、闭库实施单位和尾矿参数控制方案。(省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严格新建尾矿库服务年限。新建尾矿库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尾矿库主体工程可分期建设,排洪隧洞、排水井等防排洪设施和一次建坝坝体等一期工程完成后,要满足尾矿库至少运行5年的需要。对未列入首次验收范围的后续工程,要在安全设施设计中明确建设时序、施工和验收要求。四等、五等尾矿库和设计服务年限少于10年(含)的尾矿库,安全设施原则上要一次性建成。(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
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强化风险防控
(十)提升新建尾矿库安全标准。新建湿式尾矿库要优先设置双排洪系统,不能设置的要论证分析,单个排洪系统泄洪能力要满足库区防排洪需求,坝面排水系统要采用人字形或横纵向网状排水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应急物资库,配备满足现场生产和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排水井周边要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加强智能化建设,不断提升监测预警精准度和可靠性。(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
(十一)提升现有尾矿库安全水平。2026年各地要指导辖区内企业组织专家对所属2020年前建成运行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技术诊断,综合评估设计科学性、安全控制参数合理性、防排洪系统可靠性、坝体稳定性等内容,针对性实施工程地质勘察和治理工程,弥补设计缺陷。尾矿库企业要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坝体稳定性复核、防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和调洪演算。洛阳市要指导栾川县先行探索开展钼矿尾矿库系统治理,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给予政策支持和专业指导。(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二)加强尾矿污染防治。新(改、扩)建尾矿库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防渗、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污染防治设施。尾矿水要优先返回选矿工艺使用;向环境排放的,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与尾矿库外的雨水混合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依法安装流量计和视频监控。(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三)强化建设施工管理。尾矿库企业要按照规定委托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资质的施工、监理、检测机构开展业务,加强过程监督,核验现场作业人员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及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妥善保存施工、监理、检测过程中的原始档案资料,严格管控建设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质量。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过程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强化闭库管理,防范后续风险
(十四)严格闭库程序。对满足闭库条件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履行闭库程序并在1年内完成闭库。实施闭库工程要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安全现状评价、环境影响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根据评价评估结论编制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包括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土地复垦等内容。闭库工程验收通过后,由属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告销号、明确日常监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五)规范闭库后安全管理。尾矿库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关闭破产的,由其出资人或上级单位负责;无上级单位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或其指定单位负责。尾矿库闭库后库区土地用途改变的,由库区土地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原安全管理单位要向库区土地使用单位移交闭库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档案材料和销号资料并与其签订协议,告知相关安全风险。(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六)加强闭库后风险隐患排查。尾矿库闭库后,安全管理单位要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安全可靠。每年汛期前,安全管理单位要针对坝体、防排洪系统、环境监测设施和库区周边环境等开展一次全面风险排查和研判,针对性开展风险隐患治理;属地县级政府要组织对闭库尾矿库开展全面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风险的,要督促安全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工程治理措施。(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七)强化无主尾矿库风险管控。各地要加强对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中用于尾矿库闭库治理的比例,实行县级政府监管,防止出现尾矿库无主后治理资金缺失问题。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无主尾矿库的摸底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指定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完成闭库治理,严格管控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要做好无主尾矿库闭库后安全管理工作,“一库一策”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明确风险管控重点和要求。(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促进资源化利用,推进产业链式发展
(十八)加快无尾矿山建设。鼓励地下矿山采用回填式开采或原位溶浸开采方法,减少尾矿产生和堆积。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使用尾砂充填的优先采用全粒径尾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地下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对不采用充填采矿法的企业要督促其严格论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尾矿规模化利用。省直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积极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和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材料,鼓励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利用尾矿。加快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有价组分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规模化利用。制定、修订尾砂回填矿山、生态修复、制备路基、制作建材、土壤化利用等相关应用场景标准,支持尾矿库重点地区推广尾矿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建设运行一批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加强产业协同。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科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要联合出台鼓励尾矿综合利用政策,加快推进全省尾矿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与下游建材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道路施工企业等合作,建立绿色供应链体系。对积极推动尾矿资源化综合利用产品研发和应用,尾矿全建材化利用等效果良好的企业,属地政府要搭建产业协同平台,帮助其拓展市场,在产品推广、运输等环节给予支持,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加强技术攻关,推动创新发展
(二十一)开展新型尾矿库技术研究。推广尾矿干式堆存、湿输干堆智能筑坝、一次性筑坝、废石和尾矿联合处置与安全堆存等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开展细粒径尾矿上游式筑坝工艺、成灾机理及溃坝灾害防控、尾砂固化等技术攻关,解决细粒径尾矿固结慢、强度低、安全稳定性差等问题。围绕尾矿坝安全性提升、新型筑坝材料等方面,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协同技术攻关。(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鼓励开展科技创新。科技部门要围绕尾矿库新型防渗材料、生态坝体结构、尾矿水循环利用技术等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降低尾矿库对土壤和水资源的影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矿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针对细粒级尾砂处理、全粒径尾矿综合利用等难题进行联合攻关。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积极申报尾矿渣资源化利用领域省级创新研发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尾矿综合利用研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扶持培育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领域创新型企业,发布一批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加强尾矿系统治理技术储备,动态更新先进技术成果目录,加强需求对接,加速科研成果落地。(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二十四)推进平台建设。将矿山安全作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指导支持相关单位申报组建省级创新平台和载体。依托省钼钨关键金属提取及尾矿综合利用创新联合体,集聚高校、科研单位和钼钨产业企业,在钼钨尾矿综合利用领域开展技术研究,破解资源综合回收关键技术瓶颈。(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各地要切实落实尾矿库治理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建立健全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参与的尾矿库治理工作机制,构建全链条监管治理责任体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和联合执法,整合执法力量、强化行刑衔接,实现执法数据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增值税、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税收政策。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原则,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要素保障功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
建立联审联批工作机制
强化协同监管治理
《方案》首先从项目准入入手,明确提出对新建尾矿库实施严格的立项审查,严把准入关口。建立新建尾矿库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按照“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进行审查,提升审批效率。“这是我省创新提出的建立新建尾矿库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旨在打破信息壁垒,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一次申报、同步审查、综合审批’。”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同时,为了整合部门力量,强化工作协同,全省建立了由省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参与的尾矿库治理工作机制,有助于构建全链条监管治理责任。
此外,河南将建立全口径底数信息库,整合用地、安全、环境、水文等全要素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与动态监测。
排水井在线监测。图片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尾矿库智能化建设典型应用场景汇编(2025年)
制定正负清单
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发展一体推进
为强化空间管控、风险预防、服务企业发展,《方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编制尾矿库建设专项规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区域,并制定“负面清单+正面引导”的选址指引。同时,严禁在尾矿库下游一公里范围内规划建设项目,严防形成新的“头顶库”——即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
值得关注的是,河南将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实施尾矿库总量控制政策。到2026年底,尾矿库总数将较2023年底压减30%以上,新开发矿山项目需优先使用现有尾矿库,确需新建的,原则上由属地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
提升建设标准
探索推进“共享尾矿库”
在新建尾矿库管理方面,《方案》突出科技支撑与设计优化。所有新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开展溃坝模拟、坝体渗流分析等专项论证。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河南鼓励建设“共享尾矿库”,推行两座以上矿山共用一座尾矿库的建设方案,降低企业成本与用地压力。这类共享尾矿库库容不得低于3000万立方米,并需明确日常管理、安全责任与闭库方案。
同时,《方案》进一步严格了服务年限与建设标准,明确新建库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并要求新建湿式尾矿库优先设置双排洪系统,配备满足现场生产和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加强智能化建设,提升监测预警精准度和可靠性。
智能化尾矿库监管平台。图片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尾矿库智能化建设典型应用场景汇编(2025年)
加快无尾矿山建设
无主尾矿库也有“监管账”
“尾矿库闭库不是终点,而是风险管控的一个关键环节。”该工作人员表示,《方案》对闭库程序、后续安全管理、隐患排查等作出细致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无主尾矿库的治理责任与资金来源,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在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河南将大力促进尾矿资源化利用。《方案》提出推进全粒径尾砂充填采矿,加快无尾矿山建设,并要求相关部门出台尾矿综合利用政策,制定、修订尾砂应用场景标准,破解尾矿综合利用效率低、无标准的问题。
产学研联手
加速突破技术瓶颈
技术创新被视为治理工作的重要引擎。《方案》提出,推广尾矿干式堆存、智能筑坝、细粒径尾砂处理等关键技术攻关,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矿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还将依托省级创新研发平台,聚焦钼钨等关键金属提取及尾矿的综合利用,突破技术瓶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方案》强调构建政府牵头、部门协同、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通过强化执法联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形成政策合力,稳步提升尾矿库安全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为河南省矿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安全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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