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12月31日晚间,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互联”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及参股公司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连同时任董事长唐颖等四名相关责任人,因未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相关情况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2021至2024年期间,浙文互联连续四年向餐饮公司提供借款用于日常运营,且未在2021至2023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表示已高度重视并将严肃整改,此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正常经营。

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4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浙文互联与参股公司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为关联方。经查,2021—2024年,浙文互联分别向餐饮公司提供借款160.32万元、336.63万元、219.04万元和48.50万元,用于餐饮公司设备采购、租赁场所以及支付员工工资等日常开办费用,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资金。公司在2021—2023年年报中均未将上述借款披露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浙文互联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餐饮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唐颖、时任总经理张磊、财务总监郑慧美、董秘王颖轶等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唐颖、张磊、郑慧美、王颖轶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反思、汲取教训,严肃整改,切实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浙文互联业务涉及汽车营销、精准营销、直播电商与跨境电商、出海业务、智算业务、智慧内容生态、数字文化创新等多个领域。

业绩方面,10月30日,浙文互联发布2025年三季报。报告显示,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56.05亿元,同比增长0.12%;归母净利润为1.27亿元,同比下降19.68%;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869.48万元,同比下降78.62%;基本每股收益0.09元。

审读:吴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