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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开始频繁的听到一个词,那就是“契约精神”。所谓的契约,其实是一份合同,也可能是一份口头承诺,无论遇到任何困难或者阻碍,都坚持履行契约,这就是契约精神。

我国很早就有契约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契约制度,主要是基于货物流通而存在。在先秦时期,生产耕种不断发展,货物流通逐渐开始出现,双方以物易物,满足各自的需求,这时就出现了契约制度的雏形。

“懋迁有无,化居,烝 民乃粒,万邦作乂”——《尚书》

当时的虽然产生了雏形,但限于货物流通的规模,始终没能发展出完整的契约制度,但也出现了,“质剂”、“傅别”、“借贷契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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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秋官·司盟》中记载: “司盟,掌盟载之法。”可见,在周朝时期就已经有专门掌管契约的机构,名为司盟,主要负责契约的监管和执行。

秦汉时期,制约制度在大一统王朝中得到了迅猛发展的土壤。由于大一统王朝都有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人们远离了战争,生活水平不断提升。随着生产力提升,货物流通的规模越来越大,人们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同时,朝廷对商品流通加强了管理,市场管理意识提升,服装、粮食、货物,以及田地的承租、借贷,还有房屋的出售、租赁等等,都开始出现契约制度。

秦汉时期,契约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大体的框架基本固定,可以满足当时百姓生活所需的各种情况。值得一提的是,秦朝时期奉行的是法家思想,对犯法者一律从重处罚,即便是商鞅本人都没能逃过自己立的法,当时的契约制度执行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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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制度在唐宋时期,迎来了新一轮的大发展。这种发展主要是从整体到细分,从单一到多样化。

唐宋的经济飞速发展,各种各样的交易逐渐增多,舶来品投入市场以后,朝廷对市场的管控逐渐加强。商业的良好运转,意味着朝廷的国库丰盈,税收稳定递增的前提,是确保契约制度完整与可靠。

唐宋朝廷在这方面都下了很大的力度,确保市场正常运行,可以应对、满足琳琅满目的商品交易。尤其在土地交易和房屋交易上,进行了严格监控,只要涉及这两方面的交易,就必须得到官府的许可,私订契约也必须得到官府许可方能生效。

除此之外,唐宋朝廷还发布了一种市券,该市券的格式统一,上面印有官印防伪,作为契约制度中的一个载体。

明清时期,契约制度基本已经成熟了,上千年时间的打磨,早已经让契约制度细致入微。

但要注意的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很多全新的交易模式会不断出现,这也意味着契约制度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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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契约制度,已经与法律体系完美融合在一起,依靠法律体系来维持契约制度,毕竟契约制度往往都涉及利益,全凭道德维持不现实。法律体系的健全,也成了契约制度的重要基地,明清时期的契约制度出现契尾制度,一为大尾,一为坐尾,可以支持后续核查。

这是按照时间线来看待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除了这条线以外,还有一条重要的线,可以侧面来看契约制度的发展。

例如,在现代的契约制度中,两者之间做交易,人是交易的主体,交易双方为平等交易,处于对等地位。

但在古代却有着另外一种情况,人不一定是交易者,也有可能是交易的客体,成为权利的附属。奴隶、奴婢等人质,在契约中都会失去主体地位,甚至丧失人格。

还有一个重要情况,古代家族以“父权”为尊,在《唐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家中有尊长时,交易必须由尊长当交易的主体,子孙和其他家族成员不能当主体,若私自拿家中财物出去卖钱,是要受到笞刑的。

说到底,古代的契约制度虽然看似完善,实际上还是对统治阶级有很大的偏向。这种偏向体现在律法条文中,黑纸白字的写着,只要按照这样的契约制度履约,就一定会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奴隶与奴隶主之间,不可能有平等交易,等级森严才是古代封建王朝的主流。

综上,在古代找不到像现代这样平等的契约制度,这是封建王朝的弊端。百姓在农业和手工业中创造价值,却未必就能通过劳动获得更好的生活,甚至可能连饭都吃不饱。

“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这才是古代底层百姓生活的真实写照,契约制度的限制力度很有限,在条条框框的规矩之下,能实施的契约,都是统治阶层愿意看到的契约,这是古代百姓的悲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