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机构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日审查“政务人员法草案”,民众党党团总召黄国昌质询时指出,“监察部门负责人”陈菊为何可以持续请假?台 铨叙部门负责人施能杰表示,休假请完以后,两年以内可以请到一年假期,目前还没满一年,个案情况还要实际再去了解。监察部门人事室主任刘佳慧回应,还要将其它假别都放进去,都是按照规则来请假。明年(2026)仍会重新计算当年度的事假、病假与休假。

黄国昌认为,政务官若因病无法执行职务超过一年,即应辞职,显示现行制度存在明显漏洞。

由于在“大罢免”时期,民进党当局动用行政资源宣传,政务官并下乡宣讲。中国国民党籍“立委”翁晓玲提案要规范政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其中“因罹病无法执行职务逾六个月应予以免职”的条文,被认为是针对已经请假一年的台监察部门负责人陈菊

台立法机构司法及法制委员会31日排审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提出的“政务人员法草案”,该草案明定由领导人、行政部门负责人、考试部门负责人任命的人员、民选地方行政首长等政务官,执行公务时不得动用行政资源散播宣传品或办理相关活动等,支持或反对特定政党或候选人。

另外,考试委员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政务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政党或候选人竞选办事处职务等,两者若违法的话,最高开罚新台币20万元,后者情节严重的话,应予免职。另外,曾犯“内乱外患罪”、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至第六款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不得任命为政务人员。

黄国昌质询官员,依现行制度,政务官请病假究竟可以请多久?

铨叙部门负责人施能杰说明,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政务官可先请完事假、休假后,再请病假,并在“两年内”以“一年”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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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监察部门负责人陈菊请假一年没上班,被民众党“立委”黄国昌质疑,若无法履行职务,应该辞职。(台媒)

“监院”人事室主任刘佳慧回应表示,陈菊院长因公职年资较长,一年可享有约30天休假,加上事假与病假合计,需先将这些假别用完,之后才会进入所谓的“延长病假”计算。她说,明年(2026)仍会重新计算当年度的事假、病假与休假。

对此说法,黄国昌质疑,“监院”是以“假别混用”方式规避限制,形同将事假、病假与休假混为一谈,藉此延长“院长”实际未上班的时间。他批评,病假就应该是病假,不该透过行政操作来模糊界线、拖延时间。

黄国昌进一步指出,问题的根源在于台湾至今未制定《政务人员法》,导致政务官的权责与去留缺乏明确规范。他提及,2012年版本的《政务人员法》草案中即明定,政务官若因病无法执行职务超过一年,即应辞职,显示现行制度存在明显漏洞。

蓝委翁晓玲表示,她将本次提案分为四大重点,第一个是明确定义“政务官”;第二是建立退场以及考核机制,政务官未来如果有违法失职、因案被羁押、起诉或是因病无法执行职务超过半年就该予以免职。第三是强化行政中立,禁止政务官利用职权不利特定的人事及动用行政资源来编发宣传品、散布不实的资讯、干预选举等;第四是罚则透明化,政务官如果违反行政中立将处罚两万到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另外,对于民进党用行政资源宣传大罢免,罗智强表示,从民进党发起大罢免开始,许多部会利用行政资源造谣、洗地、下乡宣讲,像是畜产会的董事长苏治芬,频繁地回到云林去支持大罢免。劳动部门负责人洪申翰在上班时间发文推动大罢免,并发布在劳动部门的媒体群组。这些模糊地带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台湾对于政务人员的行为,没有像公务人员一样有明确规范,因此提出《政务人员行为基准法》。

由于提案明定该法之主管机关为考试部门,考试部门秘书长刘建忻认为,有关政务人员适用之相关法律,涉及不同院级机关之权责及主管法令,因此对考试部门作为主管机关要建请审酌。内政部门则是对将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列入适用范围有所意见,希望能再审慎考量。

来源:综合两岸媒体报道,本文由“郭茂辰海峡传真”公众号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