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晚,“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公众号发文:近日,我镇捷文村发生一起违规野外用火事件。经初步调查,起火原因为村民钟某某在山下进行烧荒作业,属于违规用火行为。事发后,镇村及相关部门迅速响应,联动处置,及时将明火扑灭。

经核实,此次火情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幸因处置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

明火扑灭后,镇村干部会同综合执法队立即对当事人钟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组织其学习了《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教育,钟某某已深刻认识到其行为在防火期擅自野外用火的错误性、危险性以及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现场作出承诺,将严格遵守森林防火各项规定,今后绝不违规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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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天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较高。周边县区相继发生火情,此事也再次敲响警钟,提醒我们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希望广大村民群众以此为戒,切实提高防火意识,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禁火令要求,杜绝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共同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和生命财产安全。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将持续加大巡查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用火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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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如遇森林火情

要及时拨打12119报警

逃生时要正确判断风向

不能顺风而逃

不能往山顶方向逃生

让我们增强防火意识

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来源:“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