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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宁武县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为切实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禁放限放工作,大力改善大气环境,减少噪音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杜绝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宁武县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宁武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禁止燃放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5、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五十米内。

6、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一百米内。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

8、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宁武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1、限制燃放区:在禁止燃放地点及周边以外,北至花园路,西至同蒲铁路道班,南至西园路,东至火车站梧桐桥,均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2、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二月初二等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国家、省、市、县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承办省级、市级、县级重大活动、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期间,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含架火)的,由公安机关审批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由活动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6、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2、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3、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4、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宁武城区禁(限)放区域外,各乡(镇)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按照本通告禁(限)放管控措施和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要求,自行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地点)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1、公安、应急、市场、住建、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文旅、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和安全管控措施。

2、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4760001”。

4、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燃煤旺火的通告》同时废止。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