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余贤 徐俊杰

两台电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一方受伤,另一方却被判全责,这是为何?近日,鄂州中院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厘清了当事双方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

事发当日上午7时40分许,正值早高峰,非机动车道内汇满通勤车流,杨某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正常直行。张某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为抄近道,突然左转逆向驶入杨某所在车道。见状,杨某紧急避让张某,慌乱中自己随同车辆重重摔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鄂州中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责任划分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左转弯逆向驶入非机动车道,有违我国右侧通行的基本交通规则,直接侵入了杨某正常行驶的路径,使杨某陷入危险状态。虽未与杨某发生碰撞,但对正常行驶的杨某造成干扰,具有明显过错,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张某认为杨某未尽安全观察义务,在紧急避让时操作不当。基于普通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反应能力,在正常前行道路上出现逆行左转车辆本就属于异常且突发情况,单向骑行道空间有限,未能及时有效避让实属正常,不能苛责杨某。基于此情形,法院认定张某对杨某的各项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各方是否存在过错,并非以是否发生实体碰撞为唯一标准。只要一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在道路上制造了危险或妨碍,直接导致另一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从而发生损害,即使没有“接触”,该违法行为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该案中张某“左转+逆行”,是典型的交通违法行为,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将自己与他人均置于危险境地。这种“抄近道”“图方便”的心理,是许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交通参与者要摒弃“非机动车违法影响不大”的错误观念,正确认识“无接触事故”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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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