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李XX、马XX
因涉嫌从事河道非法采砂活动
被立案处罚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李XX,男,XX岁,满族,身份证号码:13032119**********,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XX镇XX村。
本机关于2025 年10月19日,对你在都源河马圈子镇头道河子村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嫌从事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10月17-19日晚,未经许可,擅自在都源河马圈子镇头道河子村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具体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冀水政[2024]30号)第二部分河道、蓄滞洪区、水工程管理类,序号28“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违法情形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2倍的罚款”的规定,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你非法采砂价值为人民币5928.00元,结合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移除设备,积极回填、平复砂坑,恢复河道原状等情节,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壹万壹仟捌佰伍拾陆元整(¥11856.00)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青龙支行(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祖山路中段),账号1300163420105250103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马XX,男,XX岁,满族,身份证号码:13032119**********,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XX镇XX村。
本机关于2025 年11月10日,对你在小沙河茨榆山镇蔡峪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嫌从事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11月3日,未经许可,擅自在小沙河茨榆山镇蔡峪村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具体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冀水政[2024]30号)第二部分河道、蓄滞洪区、水工程管理类,序号28“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违法情形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2倍的罚款”的规定,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你非法采砂价值为人民币520.00元,结合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平复河道,恢复河道原状等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壹仟零肆拾元整(¥1040.00)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青龙支行(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祖山路中段),账号1300163420105250103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文内容为转载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私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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