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长期居住在江苏,跟车到合肥时遭遇无责交通事故受伤,案件涉及七个被告。庭审围绕侵权案件管辖和残疾赔偿金标准展开争议,一般被告住所地、侵权事故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但实践中多到事故发生地立案。当事人因13根肋骨骨折被鉴定为人损九级,两个保险公司主张适用安徽标准,而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8条,若受害人能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残疾赔偿金可按其标准计算。为证明当事人长期在江苏居住,律师提供了租房证明、每年房租缴纳记录和认定工伤决定书。江苏省人均可支配收入66173元,安徽省49539元,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就差约6.6万元,这提醒异地遭遇侵权时,若两地收入有差异,要注意主张金额和证据搜集。
2023年4月,合肥包河法院还处理了一起共享单车交通事故案,徐某正常骑电动自行车时被逆向骑共享电单车的权某碰撞受伤,权某负全责。双方协商未果后,徐某将权某诉至法院,权某申请追加共享电单车所有权人某出行服务公司和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徐某申请鉴定“三期”和因果关系。最终经法庭调解,保险公司在医疗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医保外部分由权某承担。这起案件让不少人意识到,共享单车作为非机动车上路时会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侵权人不要只找骑乘人,也要注意相关保险主体。
另一起因车辆层层转借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也在包河法院审理,2019年9月,张某无证驾驶兰博基尼撞到前方厢式货车,车辆受损。这辆车是车主杨某超交由他人对外租赁,经多次转借后到张某手中。经鉴定,车辆损失54万元,评估费5000元。法院认为张某无证驾驶是事故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车主将车交由他人对外租赁,未合理管理,自担10%损失;中间转借人未审查驾驶资格,分别承担10%和20%责任。最终判决张某承担60%赔偿,其余责任人按比例赔付,扣除已支付部分后履行剩余金额。
交通事故案件开庭时,原告需提前准备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清晰陈述事故经过和诉求,倾听对方发言并及时反驳,回答法官提问准确诚实。被告要准时到庭,提前梳理案件材料,携带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答辩状需针对原告诉求阐述观点,庭审中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对原告证据仔细质证,指出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问题,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庭审中可适当记录关键内容,避免随意表态,以理性态度参与流程。
这些案例和注意事项,让交通事故当事人更清楚庭审中的关键问题,无论是管辖、赔偿标准,还是主体认定、开庭准备,都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证据来处理,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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