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成律师代理央企上市集团公司胜诉某商业银行诉其因资金归集应承担连带责任案
近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光、刘世杰律师与合伙人张荣、邹晓东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理某央企上市集团公司在应诉某商业银行因其下属公司破产导致的金融借款债权确认争议诉其资金归集应承担连带责任一案获得完胜的裁判文书已生效。
此次胜诉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厘清了资金归集、银行资金池业务的合规风险与边界,依法阻断了商业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动辄以个别诉讼方式向依法、合规归集资金的集团公司追责的路径。
本案源于某商业银行与某央企上市集团公司100%控股的下属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此前,人民法院已就相关借款关系作出生效裁判。后因该下属公司经营困难,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程序目前仍在进行中。在此背景下,该商业银行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以借款资金被违规挪用和归集为由,主张其与下属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与过分控制,并据此要求其对涉案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某商业银行关于资金流向及上市集团公司资金归集、银行资金池业务模式不当的资金管理模式的指控,大成律师团队在庭审中重点指出资金集中管理、资金归集及资金池业务本身属于合法合规的集团财务管理模式。自2000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务院国资监管部门等陆续出台多项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和倡导国有企业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加强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资金成本、防范经营风险。资金归集和资金池业务本身并不违法,亦不能当然推导出人格混同的结论。在本案中大成律师团队通过梳理上市集团公司资金流转路径、银行对账单及利息结算凭证,结合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上市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不存在财产、人员、业务混同和过分控制。
同时,大成律师团队围绕破产法制度的核心规则指出,在破产清算程序已经依法启动并仍在进行的情况下,凡以破产企业财产为最终指向的诉讼请求,无论其在形式上是否针对第三人,均应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处理;若某商业银行就本案提起的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那么由于某商业银行就本案起诉前并没有对案涉相应债权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其无权直接就此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就此,其本次主张的债权本息均不应得到支持,因此导致的诉讼费等费用也与某上市集团公司无关,应由某商业银行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大成律师团队代理意见,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本案通过对资金集中管理制度背景、资金流转路径及破产程序规则的综合考量,明确了合法、合规的集团财务管理行为并不当然导致人格混同或责任外溢,有助于厘清“管理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界限。同时,本案不仅回应了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诉讼的法律边界问题,也为集团公司在复杂经营环境下平衡内部管理效率与外部法律风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样本,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长期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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