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的袁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称,2023年他以5400元的价格,在淘宝商家处购买了3台同型号的冻干机,但在下单后商家却以“价标错了”为由拒绝发货,淘宝也未支持袁先生的发货诉求。2025年12月3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理后,驳回了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袁先生表示将提起上诉。

交易过程——

1800元/台下单3台冻干机,

商家称应为18000元“少标一个0”拒发货

据袁先生介绍,他是一名学生,2023年4月份为科研用途首次购买冷冻干燥机,因不了解市场价格,计划选择低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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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与商家沟通记录

在记者的要求下,袁先生提供了淘宝平台中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其内容显示:2023年4月21日晚8时许,袁先生向涉事商家咨询一款冻干机时,商家告知最低售价7000元,袁先生认为价格过高。随后袁先生查看店铺另一款设备,商家回复该设备售价18000元,并发送产品实拍图。

4月22日凌晨1时许,袁先生发现店铺内一款产品,标价为1800元/台,遂下单3台,共计支付5400元,订单约定4月23日发货。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商品的封面与上述18000元设备实拍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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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回复该设备售价18000元,并发送产品实拍图

4月22日下午2时许,商家联系袁先生,询问“你是补差价7000块,给你发了个8500的设备?还是你直接退款?”袁先生未回应。4月23日至5月期间,袁先生多次通过淘宝催发货系统要求发货,商家明确表示“1800元/台系标价笔误,少标一个零,实际售价18000元/台”,要求袁先生补差价或退款,并强调“没有哪家冻干机会这么便宜出售”,袁先生始终未同意补差价,持续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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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催促发货

纠纷升级——

多次投诉后淘宝认定投诉“成立”,

平台提出补偿100元遭拒,单方关闭订单并退款

交易后至2025年1月,袁先生因商家未发货多次向淘宝平台投诉。淘宝平台均认定投诉成立,其中一笔订单因商家迟延发货72小时未揽件,平台扣除商家保证金100元赔付给袁先生,但未解决发货核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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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因商家未发货多次向淘宝平台投诉

2025年1月,袁先生决定通过诉讼维权,向淘宝平台申请调取商家信息时,淘宝平台于1月20日自行关闭涉案3笔订单,并将5400元货款全额退还袁先生。平台给出的依据是《淘宝网超时规则说明》:“买家已付款,等待卖家发货,自付款之时起365天内卖家未点击‘发货’的,交易自动关闭,淘宝通知支付机构退款给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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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平台自行关闭涉案3笔订单

袁先生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未收到货物,订单不应被认定为“完成”,平台关闭订单的行为系阻挠其维权,但平台未变更处理结果。

诉诸法院——

买家要求卖家发货,平台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卖家:“他是想要拿店铺的错误来不当得利”

2025年上半年,袁先生正式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1. 判令商家交付3台真空低温冷冻干燥机;2. 判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交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袁先生认为,下单时商品标价明确为1800元/台,其完成付款后,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商家以“标价笔误”为由拒绝发货无法律依据;淘宝平台单方面关闭订单并退款,并非其真实意愿,不能导致合同终止。

商家方则辩称,案涉产品标价实际是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大笔误,真实市场价约18000元/ 台,1800元/台的价格远超合理范围,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商家提交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佐证,2022年至2024年期间,同款设备销售价格均在18000元左右,与同类设备市场价15000元 - 20000元一致。

商家称,袁先生下单前已向其告知设备最低售价7000元,袁先生作为理性交易者,应知1800元/台系笔误,仍恶意连续下单3台,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且袁先生预留的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无法核实,导致无法发货。此外,商家发现笔误后第一时间沟通补差价或退款方案,无违约故意,袁先生已获全额退款,无实际损失,其诉求本质是获取不正当利益。

淘宝回应——

“取消订单”符合平台与用户签订的《协议》

平台并不具有强制卖家发货的能力

据民事判决书,淘宝公司辩称:3个订单,总计金额5600元,因交易超时,案涉货款已退回。袁先生与平台签署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涉订单因商家超365天未发货,按《淘宝网超时说明》自动关闭并退款,符合平台处理规则。

淘宝公司表示,其已尽到监管审查义务,对商家入驻进行审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针对袁先生的投诉,已查明卖家“迟延发货后72小时仍未揽件行为属实”,也已就该违规行为扣除卖家保证金100元用于赔付袁先生。

平台并非交易相对方,无强制卖家发货的能力,且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袁先生混淆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与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要求平台承担发货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一审判决——

淘宝平台“按其规则”关闭订单并退款后合同即终止

“作为平台内的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均应遵守上述平台规则”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袁先生下单后商家未发货,淘宝平台按《淘宝网超时规则说明》的规则关闭订单并退款,袁先生投诉成立后获100元赔付;商家提交的证据能佐证案涉设备合理售价约18000元,其在袁先生下单后及时告知标价笔误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应遵守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则,淘宝平台关闭订单并退款后,袁先生要求商家交付案涉商品已无事实基础,其诉讼请求实质系要求与商家重新订立合同,但商家明确拒绝按1800元/台的价格缔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袁先生负担。

袁先生表示,其与代理律师均不认可一审判决,目前已准备上诉。

律师说法——

法院是从“重大误解”角度判案

买家若想胜诉,需证明自身善意

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入壁律师分析称,根据聊天记录,买家在购买前已与商家沟通,并已知悉同类设备市场价为7000元至18000元,却在商家店铺连续下单3台“1800元”的设备,且未回应商家关于补差价或退款的协商请求,其行为不符合“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商家)有权请求撤销。而买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下单,且拒绝协商,其行为可能构成权利滥用,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商家将市场价18000元的商品误标为1800元,属于典型的“重大误解”,且其提交的过往合同、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商品真实价值,法院亦认可其标价系操作失误;根据聊天记录及庭审记录,商家在发现错误后,已主动联系买家说明情况、提出补差价或退款方案,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其未发货系因标价错误及与买家沟通受阻,而非恶意违约;此外,本案中商家能证明标价为笔误,且未实际以低价诱导交易,故不构成虚假宣传。

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除非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未制止情形,否则不承担连带责任。淘宝的《淘宝网超时规则说明》已通过用户协议公示,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平台在卖家未发货满365天后自动关闭订单、退款,属于依平台规则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义务。而平台在买家多次投诉后,认定卖家延迟发货违规并扣罚保证金,已履行平台监督责任,后在交易长期停滞、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关闭订单,是为维护交易秩序的管理行为,不构成对买家权利的侵害。

买家如何诉请方能胜诉?祝入壁介绍,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证明自身善意:买家需证明其下单时不知标价存在错误,且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如商家曾以类似价格促销或有同类低价销售记录);2.及时合理沟通:在商家提出标价错误后,应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如接受补差价、换货或退款),而非单方面坚持按错误标价履行;3.证明实际损失:若因商家未发货造成实际损失(如错过商业机会、产生额外费用),应提供证据,主张损害赔偿而非强制履行;4.针对平台诉请需有明确依据:如主张平台担责,需证明平台存在过错(如明知商家虚假宣传而未处理、违规操作导致损失扩大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编辑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