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水暖工,被发现在设备间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北京张稳稳律师 只做工伤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是某某物业公司职工,负责水暖维修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

某某年3月17日,刘某某正常上班,中午外出用餐后返回某某小区1号楼6楼的用于存放工具的设备间兼休息室中。

某某年3月18日早,某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某躺在屋内床边的地上,经120救护车医生和公安局法医认定,确认刘某某死亡,死亡原因为脑血管意外可能性大,法医判断刘某某的死亡时间超过十二小时,不足二十四小时。

刘某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物业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刘某某死于休息时间、事发前曾饮酒。

二、问题

刘某某能否认定工伤?

三、回复

刘某某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刘某某3月17日正常上班,中午外出用餐后返回单位,3月18日上午刘某某被发现在其工作单位死亡。虽无证据证明刘某某的准确死亡时间,但不能排除刘某某在工作时间死亡的可能。刘某某的死亡地点为存放其工作所需工具的设备间,即使该设备间兼具休息室的功能,亦不能排除刘某某系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可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刘某某的亲属认为刘某某是工伤,某某物业公司认为不是工伤,但其所提刘某某死于休息时间、事发前曾饮酒等理由,亦仅是其所作的推断,而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刘某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况,应当认定工伤。

四、成功案例

1、2021年4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内蒙古汇雅风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海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3554号行政裁定书

备注:本文系北京张稳稳律师(工伤专业研究方向)第931篇工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