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法便利贴

你以为的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

可如今,骗子的玩法早已升级

产业化协作、跨境化操作、

与其他犯罪深度交织

隐蔽性更强,危害面更广

以下几个真实案例,为您揭开

信用卡诈骗“新马甲”下的真面目

帮助您识别风险

守护信用安全与财产安全!

套路一

利诱招募“信用白户”,产业化骗贷套现

典型案例:

被告人张某、解某等人合谋实施信用卡诈骗,解某负责组织多名中介宣传利诱外省市“信用白户”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并带至上海申办信用卡。张某则通过设立几十家空壳公司为“信用白户”人员进行短暂缴纳公积金“包装”后,组织254人办理了13家银行的366张信用卡。信用卡获批后,该团伙通过POS机进行虚假交易、恶意透支套取资金,并与“白户”分赃。经审计,该团伙涉案未归还信用卡本金累计887.03万元。最终,张某、解某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产业化、链条式信用卡诈骗犯罪。其危害不仅在于造成银行巨额资金损失,更在于系统性侵蚀社会信用根基。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等渠道,以“零门槛、快速赚钱”为诱饵,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在校学生等“信用白户”(无不良征信记录人员),通过设立空壳公司、伪造在职证明、代缴短期社保公积金等手段,向银行提交虚假信息材料批量办卡。成功申请信用卡后,不法分子给予“信用白户”一定好处费,并通过POS机刷卡恶意透支的方式分赃牟利。上述成员间分工明确,已形成专人招募人员、虚构材料、代申请信用卡的规模化骗贷产业链。

法官提醒:

个人信用是重要的社会资产,绝不可为小利而出售或出租。任何声称“包装资质、代办大额信用卡”并许诺回报的,极可能是诈骗陷阱。建议金融机构加强科技风控应用,对“异地集中办卡”“短期社保关联多卡”“空壳公司集中代缴”等异常模式建立实时监测预警模型,从源头遏制批量欺诈。

套路二

非法获取境外信用卡信息,利用无卡交易漏洞实施诈骗

典型案例:

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其实际控制的2家空壳公司的名义获取3台可以无卡交易的手输POS机,利用该POS机仅需输入收款金额、客户银行卡号及卡片有效期等信息,即可完成预授权操作结算获取资金的便利条件,使用非法渠道购得180多张境外信用卡信息,在两个月内进行冒用盗刷410多次,实际成功结算资金达130余万元。陈某等4人最终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至七年不等。

法官说法:

在跨境支付场景中,境内外金融机构间的交易信息共享尚不充分,对跨境信用卡交易的异常检测标准不统一,给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境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利用POS机无卡交易、无卡预授权的操作机制,通过商场消费等方式套现。由于境外信用卡挂失止付与境内金融机构先行垫付存在时间差,犯罪团伙从而再利用该时间差快速通过多账户、多渠道进行拆分转账。

法官提醒:

建议金融机构严格审核开通“无卡交易”特别是手输交易功能商户的资质与真实需求,强化交易监控,对短时高频、大额无卡交易建立实时拦截机制。对于社会大众而言,需注意保护个人信用卡信息,不要直接将信用卡信息暴露给陌生商户,不点击来源不明的支付链接。尤其在境外网站消费时,应选择信誉良好、技术安全有保障、支付流程规范的交易平台,避免在来源不明、评价极少、无安全标识的网站输入信用卡信息。

套路三

与其他不法行为交织,致风险跨市场、跨行业传导

典型案例:

被告人宁某伙同他人,招揽10余人经“包装”后通过虚构首付款、刻意做高成交价等方式购买二手房,并向银行申请高于房屋市场总价的抵押贷款总额。在贷款下发后扣除房东实际应收房款,剩余款项由宁某等人瓜分,共涉及11套房屋贷款金额738.04万元。同时,宁某等人安排招募的人员向5家银行申领信用卡,由其将套现资金专门用于支付房产交易环节产生的各项税费,总额达575.47万元,以维系其骗贷流程的“表面合规”。宁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官说法:

当前,信用卡诈骗已不仅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部分案件中呈现出与其他犯罪活动相交织的情况。以房产交易市场为例,部分不法分子对外招揽无还款能力、不满足购房条件但征信记录良好的人员并对其进行包装,以购买房屋为幌子,虚构相应材料套取银行贷款、申领信用卡额度。上述行为将风险从短期信用透支传导至中长期资产信贷领域,使银行面临巨大的不良贷款风险,造成风险跨产品、跨行业传导,危害面不断波及。

法官提醒:

建议金融机构以打破内部“信息孤岛”为突破口,构建客户综合授信与风险统一视图。在审核个人住房贷款等大额信贷时,实施更精细化的穿透式审查,将申请人同期在多行频繁申领信用卡、集中进行大额套现等异常行为,作为重要的风险预警信号。通过强化不同业务条线间的数据共享与联动核查,深入评估其整体负债意图与还款能力的真实性,切断利用信用卡资金“包装”骗贷的风险链条。

提醒

对金融机构与支付行业而言:

1

强化技术联防:升级风控模型,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识别“空壳公司包装”“异地集中办卡”“无卡交易异常”等风险模式,实现事中实时拦截。

2

堵塞跨境漏洞:严格外币结算POS机准入,建立跨境交易专项监测机制,缩短欺诈交易处置时效。

3

贯通风险视图:整合信用卡、贷款等各业务条线数据,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和全景风险监测,防范风险跨产品传导。

对广大公众而言:

1

珍视个人信用:切勿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出售、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警惕“信用白户”兼职、代办大额卡等骗局。

2

认清用卡本质:信用卡是消费信贷工具,非套现牟利工具。任何以“养卡”“套现”“刷流水”为名,贪图一时小利的操作,都可能涉及违法甚至犯罪,让自己沦为犯罪分子利益链条上的一颗棋子。

3

保护信息安全:不轻易透露卡号、有效期、验证码,定期检查账单,对不明交易立即联系银行核实,养成用卡好习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详情请点击:

封面由AI生成

供稿:上海闵行法院

编辑/初审:方佳璐

复审:林心怡

终审:刘垦博

转载请注明来自今日闵行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