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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业务的提示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市县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缴存人已不在我省就业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封存个人账户。在我省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并在外省按月连续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其封存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出至外省接续缴存。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办理转出封存的个人账户资金。

二、各市县中心加强对异地转出业务的审批管理,对疑似违规转出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暂停转出审批流程,及时与转入地中心进一步核实。

三、对查实缴存人以转出业务为由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我局将协同转入地中心加强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并依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对已违规转出且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既遂的,我局有权责令其全额退回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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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编辑:陈美莹

审核:向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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