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去法院开庭,为了表现“庄严”必须要读“司法解释的全称”
十多年前,那会儿实习律师经过提前沟通后,只要持有另一个执业律师的执业证和自己的实习证,实际是可以由实习律师一人出庭的。
第一次出庭,某交通事故案件,做了详实的准备。
交通事故案件中最常用的、也是必用的一个司法解释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计:29个字】。
其中涉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等计算方式、判断标准。
相信大多律师同行也与我当年一样,对于初次庭审是充满期待、也很忐忑。
但出发前已经做了充足的准备,将上述司法解释来回捋了很多遍。每一个赔偿项目对应的司法解释的条款都搞得清清楚楚。
庭审开始
铿锵有力的念了起诉状,很明显,对方保险公司的哥们被这个“架势”给愣住了,眼睛明显的瞟了我几眼....
相比我方的有力表达,对方的答辩很明显特别精简,总共感觉都没说到5句话。
庭审下一个环节。
开始明确每一个赔偿项目的金额、依据。
这还不是“手拿把掐”。
把提前准备好的赔偿清单和司法解释的条款的规定,开始按照这个“模子”来一一向法庭陈述!
为了表现的“庄严”,每一次陈述依据的时候,都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几个字开始说【把前面的29个字都重新说一遍】。
前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他们忍了。
在读到第3个的时候【具体多少记不清了】,法官终于忍不住了。
说了句。
原告,你说的这个司法解释我们都知道,你简单的说怎么算的就可以了。
答:好的,法官。
但依然后面说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实在是受不了了。
原告,你有计算清单对不?
答:是的!
你把那个清单给我和对方一份,你不用念了。。。。
。。。。。
好吧,我的魔法就此被“打断”。
感谢当年保护我脆弱心灵的法官。
也求当年跟我一起开庭的法官、对方律师的心理阴影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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