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
清同治二年(1863)四月,一桩与“拐卖”少女有关的案子被呈上了四川巴县(位于今重庆市)衙门。在卷帙浩繁的巴县档案中,与拐逃妇女有关的案件极为常见。保存在四川省档案馆的清代巴县档案中,有一项“妇女”分类,其中包含了大多数与妇女相关的冲突(和妇女有关的命案与盗窃并不在此列)。经过笔者与各位学者的抽样研究,拐逃在“妇女”档案中占比最大,在不同时段,其占比在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之间波动。但无论如何,其数量都在奸情或其他任何一类案件之上。从中可以看出,拐卖妇女在清代巴县已经到了猖獗的地步。
在今天,拐卖妇女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一般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按照《大清律例》,拐卖妇女要承担的罪责甚至可至死刑。但是在本文所讨论的案子里,我们会看到其情形远比直截了当的拐卖妇女罪要复杂,而这恰恰是大多数巴县档案中“拐卖”妇女案的情况。
另一方面,这份卷宗又十分罕见,因为其中保存了一名未婚少女提交诉状的记录。本文希望借此案说明十九世纪拐卖妇女案件中那些值得深思的幽微之处,并试着撕开清代女性艰难生活的一角。
同治二年,杨长姑诉状
第一回合:平平无奇的开场
同治二年四月初七,案卷中第一份诉状,由六十岁老妇人杨颜氏呈交,她声称自己的孙女被人拐走。原来,杨颜氏的长子去世后留下了一个十五岁的女孩杨长姑。据杨颜氏说,长姑尚未婚配,平常跟杨颜氏的小儿子、开剃头铺的杨洪兴住在一起。趁杨洪兴不在家,地痞“李二大耶(爷)”看长姑年轻漂亮,就在四月初二引诱杨长姑拿着家里的衣服首饰,跑到了巴县城里的神仙坊。杨洪兴回家后,在乡约团练的帮助下,才找回了长姑。
在巴县档案中,这是一件稀松平常的案子,县令的批复也是公式化地要求各方等待审讯。同样不出所料的是,被告为“据实诉明”的状子也在同时递交到了衙门。杨颜氏状中所称的“李二大耶”名为李玉亭,二十八岁,自称是水果贩子,并且一直与杨洪兴家有来往。前一年,李玉亭托杨家的亲戚为媒人,与长姑订婚,并且给了聘礼银子。照他的说法,杨洪兴虽然知道订婚一事,却仍然多次“逼长姑另行嫁卖”。四月初二,长姑托人找到了李玉亭,当面哭诉叔叔逼自己嫁给别人。李玉亭想把长姑送回去,但长姑就是不回。不得已李玉亭通知杨洪兴,要找个日子摆酒结婚。杨洪兴把长姑接回去之后,立刻就让其母杨颜氏到衙门告状。按照李玉亭的说法,这件案子更多是对方的悔婚与诬告,自己是长姑的未婚夫,并不曾拐走长姑。
因为所有人员均已到齐,当场就进行了庭审。第一回合中,可以说李玉亭完败。杨颜氏的口供称长姑定亲的对象是李青廷(田),只不过李青田在外做生意,故而尚未成婚(注意,这一点实际上与诉状中说的不一致)。李玉亭则在供状中承认自己骗长姑去杨颜氏处吃饭,却把长姑用轿子抬到了别处,并且逼长姑和自己成亲。最终,李玉亭被判“掌责”后释放。
如果到此结束,那么这是一个情节比较明了的拐逃案件:无知少女被诓骗逼迫后,在奶奶和叔叔的坚持下讨回一部分公道,此案最大的问题或许是没有按照《大清律例》中“略人略卖人”下的条例,将为首的李玉亭拟绞监候。但清代县级司法档案经常从轻判案,在双方都同意结案的情况下,算是正常操作。也就是说,到现在为止,案件都平平无奇。
第二回合:告状的少女登场
然而,仅仅二十天之后,趁着前任县令离职,此案再生波澜,这次主动出击的是一名“媒人”郑十八。然而他的诉状并没有保存在案卷中,仅从其他诉状和口供中可知一二:郑十八说自己是杨兴发(即前杨洪兴,本案中有大量一人多名的情况)铺子里的剃头匠。上次官司之后,杨兴发让郑十八去向李玉亭说媒,李玉亭给了彩礼之后,杨兴发反悔,李玉亭跟郑十八要回彩礼,杨兴发又不退,郑十八没有办法就把杨兴发等人都告上了衙门。
郑十八的诉状似乎涉及了杨长姑,大概是借此机会,杨长姑亲自提交了一份有利于李玉亭的诉状。在笔者所阅读过的超过1800份状子中,仅有两份是未婚女性所呈交,而长姑这一份尤为特别,因为她没有“抱告”。
写到这里,我不得不宕开一笔,解释一下什么是“抱告”以及背后的问题:清代女性能自己出面告状吗?在各种古装影视剧中,观众见过不少女性击鼓鸣冤上堂告状的场面。但在真实历史中,这些场景发生的概率恐怕要比电视里低很多。《大清律例》没有完全否认女性诉讼权利,但是也不遗余力地为其抛头露面设置障碍。且看“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条:“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
也就是说,女人、老人、小孩和残疾人只能在发觉谋反、子孙不孝等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才能告状。但是,这一律条下的例又把事情弄得更加复杂而含糊:“年老及笃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告外,其余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这一条说的是,在发觉谋反等情况下,老人和残疾人可以自己去告状,其他的情况下,要告状必须有代告,也就是“抱告”,即由他人代替本人参与诉讼。然而,这一条没说妇女和小孩要怎么办,妇女遇到谋反这样的大事,可以自己去告状吗?参与其他官司需要抱告吗?法律并没有做出说明。
不过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妇女需要抱告是毫无疑问的,证据是档案中的《状式条例》。清代的状子需要写在一种特定格式的纸上,其最后往往附有一系列关于谁在何种情况不准告状的诉讼规则,这就是《状式条例》。目前保留下来的几乎所有《状式条例》中都会有类似“有职人员及监贡生员、妇女,无抱告者,不准”的规定,甚至对妇女告状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比如“细事牵连妇女,及夫男现在,支妇女出头者,不准”。现存以女性为原告的清代诉状中,绝大部分都有抱告,如前文杨颜氏的抱告是其小儿子杨洪兴,在笔者所检视的所有312份女性呈交的状子里,只有15份没有抱告,而杨长姑就是其中之一。
更为少见的是未婚女性告状。不仅在巴县档案中,而是在几乎所有地方档案中,未婚女性告状都极为罕见。譬如吴佩林教授在406件南部县婚姻档案中,没有发现任何一例由未婚少女发起的诉讼,而90%以上参与诉讼的妇女都是寡妇。在黄岩档案和淡新档案中也没有发现过未婚女性告状的例子,故而杨长姑的诉状确实称得上凤毛麟角。
寡妇有更多的机会到衙门告状,因为她们通常年长,在家中有权威(丈夫去世、公婆去世的可能性也比较大),能动用家庭财产以合理合法的理由(比如儿孙不孝)诉讼,甚至于孀居不改嫁的寡妇还能在道德上占据高点。而未婚女性,年幼应听从父母长辈教导,有问题应该由长辈解决(比如本案第一回合),故而没正当的理由,更没钱到衙门告状。种种因素造成了未婚少女在原告行列中的缺席。而长姑能顺利告状,最重要的是自身的意愿与能动性,但在这之外,撰写诉状的花销等问题,可能需要外界帮助才能解决。
回到本案,首先长姑在诉状开头说自己已经十八岁了,其余内容与前文李玉亭所说比较一致:长姑已经由杨洪兴“主持”许配李玉亭,但是洪兴“昧绝天良”,一定要将长姑另行嫁卖。长姑于是托剃头铺的客人郑大顺(疑似是前文的“媒人”郑十八)告诉李玉亭,要李玉亭再给杨洪兴一些钱,自己才能嫁过去。
如果长姑所说是真,又或者长姑是自愿跟李玉亭离家——毕竟她明确地表达了嫁给李玉亭的倾向,那在现代社会,这种情况恐怕只能称为私奔或者离家出走。但是在十九世纪的巴县档案中,这样的情况毫无疑问会被冠以“拐逃”妇女的罪名。并且,《大清律例》也有关于“和诱”的规定,即使是妇女自己愿意被“诱拐”,“诱拐者”也同样是犯罪。这种传统与现代法律的差异背后当然是对妇女自由意志的不同认知,但即使在二十一世纪,一个十五岁或者十八岁的少女,到底有多大权利决定自己的未来也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长姑和帮她起草这份诉状的人(讼师或者官代书)很可能意识到了一个未婚女孩告状的不合理之处,故而在结尾特地强调:“今大顺喊控株女在案,女不露面陈情,将来皂白难分,只得据实禀恳。”不过,县令也并未对没有抱告的未婚女性进行什么特别的申斥,其批复仍然是程式化的“等待一同审讯”。
杨颜氏同样也提交了诉状,除了把第一回合的结果又说了一遍外,其结尾有一句“今长姑不守闺阁,罪有应得,法难宽宥”,大概指的就是长姑自己参与诉讼这件事。这种把自家孙女(侄女)说得罪大恶极的情况在诉状中很是罕见,不过确实表明,未婚女孩参与诉讼确实在当时的语境下颇有道德上的瑕疵。
但是本次诉讼的结果并没有因为少女的参与而改变。郑大顺的行为被定义为“从旁复行”控告,和第一回合的李玉亭一样,被判掌责。杨长姑由杨兴发领回。更为重要的是,县令特别规定,杨长姑嫁给谁都可以,就是不准嫁给李玉亭。
也就是说,虽然有未婚少女告状这一突发事件,但是第二回合的对抗结果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长姑面临的是女性几乎最难的境况,自己未婚,无权无钱还有道德污点,女性通常最可依靠的娘家却完全站在自己的对立面,似乎只有疑似的未婚夫李玉亭算是自己的盟友。很不幸的是,即使长姑克服困难下决心在诉讼中叙说自己的苦难,却几乎是收获了最坏的结果。然而,长姑却没有放弃自己的诉讼之路。
第三回合:深渊与曙光
前文杨颜氏曾经提到,他们为长姑选定的未婚夫是李青田,二人还未成婚是因为李青田不在家。而在同治二年四月的一系列纠纷之后不久,七月,青田就和长姑成婚了。但显然新婚的二人生活并不平静,因为同治三年正月十四,连元宵节都没过,一群人又聚在了衙门打官司,本回合共有三份诉状。第一份来自李玉亭的母亲,寡妇彭越氏(李玉亭有时也称彭玉亭,故而他的母亲可称为彭氏)。其案由大约是结婚后李青田养活不了长姑(现在她是李杨氏或杨氏),就要求长姑卖身挣钱;之后青田把李玉亭骗去与长姑“奸宿”,李玉亭前后共花了三百多两银子。结果李青田仍然不满足,再次勒索李玉亭未遂后,找了一帮地痞殴伤了玉亭的“肾囊”“腰脊”。
李青田明显不同意这个故事。在他的描述中,趁他不在家时,李玉亭不仅和长姑通奸,还再次拐走了长姑。而李青田回家后在“彭裁缝”处找到了奸夫淫妇,但李玉亭支使母亲到县衙诬告自己。
已经结婚的长姑也提交了自己的诉状和证据,这次她给自己找了抱告——自己的叔叔杨兴发(但从口供来看,杨兴发并不和她同一战线,而是与李青田立场一致)。她的故事与之前两者均有出入,或者说侧重点不同:首先,李青田无力养活长姑,逼其“作贱”,还想要嫁卖长姑,但是长姑不从。青田索要“赎身银两”,长姑跟亲戚“彭长发”(从姓氏判断,此人或许就是李玉亭,或是玉亭的亲属)借了五十两银子,由房主交给了青田,在街坊的见证下李青田给了离婚字据(案卷中留有这份证据)。离婚后长姑独自居住,但是青田不断来找麻烦,长姑不得不出外暂避,回来却看到青田把家具都搬空了。长姑的诉求也很明确,希望县令能让自己“另寻生路”。
县令似乎并未采纳离婚字据作为决定性证据,但是认定了青田逼长姑卖身。最后的结果是,李玉亭再次遭到了掌责,而长姑也因为“不守妇道”受到了掌责,并且由青田领回管束。这似乎对长姑极不公平,但是,县令同样命令青田不得再逼长姑作贱,如若再犯,长姑可以到衙门来与青田离婚。
在这个阶段,长姑的命运似乎已经到了悲惨的极致,丈夫逼迫自己卖身,甚至付出巨大代价离婚后又被迫回到丈夫身边,而丈夫仍然可以把离家的妻子称为被“拐逃”。在清代,在家庭经济状况陷入窘境时,由妻子长期或短期出卖身体养家并不罕见。若是短期,可能是丈夫做皮条客,给妻子拉客人;若是长期,则可能是招一个男人来家里共同生活,即一妻多夫,或者丈夫直接将妻子嫁卖。总之长姑的遭遇并非个例,她的经历是清代众多底层社会女性命运的写照。非要说她有什么幸运之处,就是疑似未婚夫大概一直在给她经济支持。但更重要的是,长姑自己有着坚韧不拔的信念:既然县令说李青田再次逼迫自己卖身就可以离婚,那么自己必然要抓住这个机会。
第四回合:希望这是终点
离婚,长姑只等了大概二十天,但最初的结果恐怕也不是她想要的。根据档案,同治三年二月初三,长姑和李青田就签了一份更加完善的离婚字据。但是诉讼并没有就此结束,二月初五,又有两份诉状摆上了巴县县令的案头。
第一份来自李青田,这次他说长姑“安于下贱,横不受教”,实在管不了长姑,并且长姑的娘家也不领回,故而青田要找媒人嫁卖长姑,希望能“存”案,防止日后长姑和其娘家找麻烦。但县令并不同意,仍然要求青田管束长姑,更不准随意嫁卖长姑。
第二份状子是名为陈泰顺的商人提交的。此前,李青田试图以身价银一百两、谢媒银三十两把长姑卖给陈泰顺为妾。陈泰顺清楚之前围绕长姑发生的一系列诉讼,认为单凭与李青田签订契约并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因此希望在县衙存案为凭据,从而避免后续的问题。与在青田诉状上的批复一致,县令认为这是“买休卖休”,属于违法行为,并不同意他们这样做。
三月初四,长姑再次提交了一份诉状,内容是县令坚定地拒绝存案之后,陈泰顺大概觉得买长姑风险太大,决定把长姑退回娘家。而娘家贫穷,长姑无法一直待在家里,故而希望能让自己“另寻生路,终身有着”。而这一次,县令似乎完全支持了她的要求,“听其另字,免增白头之怨”。
同治三年,杨氏(长姑)诉状
从同治二年四月以来,长姑终于在诉讼中取得了一步踏实的胜利,但与长姑不睦已久的奶奶和叔叔并没有放过她。三月十六,杨颜氏又一次披挂上阵,这次她的重点在于之前的判决不许李玉亭和长姑来往,但李玉亭一直霸占着长姑。两天后,长姑反驳了这一说法,她说自己的叔叔杨洪兴“图利”,妄图嫁卖自己,而长姑自己已经找到了一户张姓人家,对方业已下聘。杨洪兴知道了之后就跟长姑索要银一百两,没有得逞,便以杨颜氏的名义到衙门告状。县令再次重申了自己的立场,并强调自己允许长姑“自行择嫁”,现在既然找了张姓人家就“听其另嫁”,不准再因此事“牵扯已结之案”。
案卷到此结束。对长姑而言,这一系列诉讼的结果大概是很理想的。她的目的——自主婚姻——在县令的支持下实现了。在今天,由自己做主跟谁结婚,对大部分人来说并不是奢望。然而,以上四个回合的斗争告诉我们,如果不是长姑在苦难的生活中咬紧牙关,在不利的判决后仍然坚持告状,她几乎没有可能实现这一“简单”的目标。然而另一方面,即使别的女性在十九世纪也有如此决绝的心态和手段,长姑的经历大概也不具备可复制性。一个重要的因素是,长姑似乎一直受到李玉亭或者某些(非娘家)亲属的资金支持,不然她很难支付诉讼和离婚所需的费用。更重要的是,县令为何会支持她自行选择结婚对象是个谜。对于纠缠于卖妻等案件的女子,其处理结果大概有回归娘家,由丈夫领回,官媒嫁卖甚至女子落发为尼,但县令允许女子自己寻找丈夫的情况仅此一例,在笔者和其他学者的研究中均未见到类似的判决。不知道县令是为长姑所感动,或者对这一家频繁的诉讼感到厌倦,又或者有什么其他的原因,总之,在极为偶然的情况下,县令做出了这一不太合理合法的决定:毕竟“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是明确写在《大清律例》中的。
但这个案例在很多方面也具有代表性,特别是本案中大部分时候,长姑、杨颜氏、李玉亭、李青田等各执一词,让我们没法简单归纳这个案子的本质是什么。李玉亭两次被控告拐走长姑,按照清代法律,他的行为似乎可以构成犯罪,但是站在今人的视角,他的行为大概与普遍认知和法律规定中的拐卖妇女有着显著区别。巴县档案中确实有很多按照今天的标准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的恶劣罪行,但同时大量的“拐逃”犯罪都存在一个问题,即不管是写诉状的人,还是负责判案的县令,都不太区分女性按照自己的意愿出逃和被诱骗、强迫拐走的情况。拐卖人口固然是古老的罪恶,但法律的变革与社会认知的发展也促使我们思考个人意愿、家庭环境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张力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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