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江苏网站消息:海门区学满奶茶店(个体工商户)(GOOD ME 古茗)因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处罚。罚款金额: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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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经营至今,门头信息为“GOOD ME 古茗”。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6日向消费者售卖了一杯“黑糖珍珠普洱(中)”饮品,消费者在饮用过程中发现饮品中混有虫子。2025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信息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现场操作台及配料器具中有蝇虫等异物,但在仓库角落发现存在虫体,为蚂蚁类昆虫,与本案中饮品里混有的虫类无关。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店内监控,结合消费者提供的视频及照片,证实消费者投诉举报内容属实,并判断该异物为有翅虫类,形似蜜蜂。根据当事人自述原因:该奶茶使用了黑糖作为配料,是店外的蜜蜂飞入后钻进了黑糖的器具中。上述“黑糖珍珠普洱(中)”饮品的售价为16.88元,未发现当事人已销售的各类饮品混有虫类等异物,因此货值金额为16.88元。案发后,当事人和消费者达成调解,向消费者退款并做出赔偿,共计320元,因此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内容: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