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素芬与丈夫王建国育有三名子女:长女王丽华、长子王志强、次女王雅琴。王建国于1995年去世,赵素芬于2022年1月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
2000年,赵素芬使用拆迁补偿款购得一号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该房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属遗产范围。
赵素芬去世后,三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应按法定继承平分遗产。
但在2022年7月21日,三人共同签署《遗产分配协议书》,明确约定:
“一号房屋归王志强继承所有;
王志强向王丽华支付房屋折价款130万元,向王雅琴支付120万元;
王丽华、王雅琴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完成后180日内付清补偿款。”
协议由三人亲笔签字或盖章确认,意思表示清晰。
然而,此后王丽华、王雅琴拒绝配合过户,并起诉至法院,主张:
协议已因王志强“口头反悔”而失效;
房屋市场价值远高于协议价格,显失公平;
自己配偶未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王志强辩称:
自己从未反悔,反而出售自有房产筹款履约;
协议系三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
对方拒不配合过户,导致无法付款。
二、裁判结果(A号判决)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王志强继承所有;
✅ 王丽华、王雅琴须在30日内配合办理过户;
✅ 王志强在过户完成后180日内支付折价款(130万+120万);
❌ 驳回王丽华、王雅琴要求重新分割房屋的请求。
核心结论:继承人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
三、法院说理
《遗产分配协议》合法有效
协议签订于继承开始之后,系全体继承人对遗产分割的一致意思表示;
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形式完备、签字真实;
属于《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的“继承人协商确定的分割方式”,具有合同效力。
“口头反悔”不能推翻书面协议
原告称被告曾表达后悔,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已解除或变更协议;
被告反而提供售房合同等证据,证明其积极准备履约;
→ 法院认定协议依然有效,应继续履行。
配偶未签字不影响协议效力
遗产房屋属于被继承人赵素芬的个人财产,非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人处分的是自己未来可获得的期待权,无需配偶同意;
→ 王雅琴关于“损害配偶权益”的抗辩不成立。
房屋作价属商业判断,不构成显失公平
协议价格系三方协商结果,非单方强加;
市场波动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能以事后涨价为由否定协议。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继承开始后签的《遗产分配协议》=法律合同!一旦签署,不得随意反悔;
“我觉得亏了”不是解约理由:法院尊重当事人当时的自主判断;
配合过户是先履行义务:若拒不配合,可能被强制执行,甚至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务必写清履行顺序:如“先过户→后付款”,避免扯皮;
重大遗产分割,建议同步做继承公证:增强协议执行力,防止一方拖延。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继承纠纷中,“签完协议又反悔”是最常见败诉原因。
若对房屋价值有疑虑,签约前务必评估或约定调整机制,而非事后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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