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秀兰与丈夫育有五名子女:长女李文华、次女李文静、三女李文娟、长子李建国、次子李建民。
丈夫于2008年去世,张秀兰于2022年去世。三女李文娟在母亲去世后不久亦去世,其配偶为王志强,儿子为王浩。
2019年12月10日,张秀兰在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下,由他人代书立下遗嘱,明确表示:
“我名下的一号房屋及全部财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大女儿李文华、二女儿李文静、三女儿李文娟三人平均继承,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以上财产属于三位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
遗嘱有张秀兰亲笔签名、手印及人名章,代书人与两位见证人均签字确认。立遗嘱过程全程录像,且张秀兰于两日后在医院被诊断为“神志清晰、认知功能无异常”。
2021年,一号房屋登记至张秀兰个人名下。
张秀兰去世后,李文华、李文静及李文娟的继承人王志强、王浩共同起诉,请求按遗嘱继承一号房屋。
两儿子李建国、李建民提出异议,主张:
母亲有精神病史,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
遗嘱未公证,应属无效;
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应分得遗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遗嘱合法有效;
✅ 一号房屋由李文华、李文静各继承1/3份额,王志强、王浩各继承1/6份额;
❌ 驳回李建国、李建民关于遗嘱无效的主张。
核心结论: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神志清醒,即为有效,可排除法定继承人中的部分子女。
三、法院说理
代书遗嘱形式合法
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
由其中一人代书;
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名并捺印;
虽日期由代书人书写,但结合录像可确认时间真实。
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医院诊断证明显示“神志清晰、认知正常”;
录像中张秀兰表达清楚、逻辑连贯;
被告称其有精神病史,但未提供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据。
遗嘱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明确排除两子继承权,结合家庭长期矛盾及赡养情况,具有合理性;
法律允许立遗嘱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无需向所有子女平均分配。
转继承依法适用
李文娟先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由其配偶王志强、儿子王浩转继承,各得1/6。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代书遗嘱无需公证,只要符合《民法典》第1135条即有效:
两个以上见证人 + 一人代书 + 签名 + 注明年月日。
“有精神病史”不等于“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
反对者需提供立遗嘱当时的精神状态鉴定或医疗记录,否则法院不予采信。
父母有权通过遗嘱排除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
尤其在多子女家庭中,情感疏离+长期未照料可成为遗嘱倾斜的正当理由。
转继承常见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情形:
子女若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份额由其配偶、子女继承。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继承纠纷源于口头承诺代替书面遗嘱。
若老人晚年由部分子女照料,建议及时订立规范遗嘱,避免身后亲情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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