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执行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是实现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做好执行工作关系民事权利实现,关系国家法治权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宏观战略层面提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先后对执行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重要部署。在此背景下,全国法院围绕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强化执行活动监督等关键内容,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旨在克服制约执行工作的综合难题,强化执行效能、保障人民权益。

作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执行难是制约司法权威、损害债权人权益、影响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或者部分履行能力,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难以执行的情形。通常,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主要表现在四个维度:一是在案件线索上,表现为查人找物难。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会通过各类手段逃避、规避裁判执行,如隐匿财产、转移资产等。尤其是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被执行人更是能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伪造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来逃避执行。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执行人员查找案件相关线索的难度。二是在权益兑付上,表现为各类财产变现困难。法院在执行到相关资产后,仍需要将资产有效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以保障其胜诉权益。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会存在特殊资产等难以变现、产权瑕疵、拍卖成本过高等问题。三是在执行权行使上,执行可能会受到地方环境制约。当执行涉及特殊主体(政府、村委会)时,受地方影响,法院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四是在案件数量上,表现为历史积案较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存在“案多人少”“人员不足”的客观矛盾,其导致大量案件长期积压,历史积案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至9月的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全国法院受理首次执行案件806.5万件,执行完毕率和执行到位率分别为39.54%和51.35%。虽然相较于以往,执行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有近半数案件未能完全实现胜诉权益,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层法治研究团队针对“执行难”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调研活动,旨在深入了解和分析当前阶段执行改革的最新动态。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贵州法院的创新实践是其中的代表性案例,其种种创新举措,对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具体包括:

推进委托律师调查制度,减轻法官办案压力。执行难的首要问题就是调查难,通过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执行法官能够极大减轻办案压力。例如,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代理律师持有法院签发的执行调查令,在协助单位仅用20分钟时间便拿到了调查结果。据了解,早在2019年,贵州全面推进委托律师调查制度,贵州高院在全省法院印发《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除律师调查令制度外,贵州高院还在全省执行工作中推行提起拒执自诉、发布悬赏公告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向社会广泛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由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案件自诉,从证据线索收集、提升司法拘留威慑力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执行工作的落实力度,推动了案件执行的社会化参与。

创新执行听证制度,扩展社会参与力度。执行听证是贵州法院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凝聚社会力量的又一重要制度创新。2024年12月,贵州高院出台《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执行案件听证的工作指南》,以30个条文对执行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听证方式、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该文件适当扩大了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其将原本限于“执行异议、复议等审查”以及“相关人主动申请”的条件做了适当调整,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为查明事实、解决争议,组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在同一时间集中在特定场合内,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在此基础上对争议作出相应处理的司法活动。”创新后的执行听证制度,不仅极大激发了司法执行的主动性,更是将有效的各类社会力量吸纳到执行过程之中,通过不同主体间的合作形成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有效推动执行工作的走深、走实。例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2名案外人提出异议,称法院依法查封的184套房屋中部分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法院召开执行听证程序,邀请各方当事人、拆迁安置部门围绕事实、证据、道理、情理集中商议。被执行人主动提供了50套无争议房产替代原本的74套拆迁安置房用于执行,听证制度的创新应用使得一场潜在的群体性纠纷被成功化解在萌芽状态。2025年以来,贵州法院共对8517件执行案件开展了听证工作,其中不少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更有部分案件实现和解,得以顺利执结。法院通过扩大听证制度适用的范围和能动性,进一步扩展执行的社会参与力度,极大提升了执行效能。

严格规范善意文明执行,注重平衡各方权益。善意、人性化的互动协商是有效推进执行工作、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提到:“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执行不仅需要实现权益,更需要在争取各方当事人“共识”的基础上推进执行工作,兼顾各方基本的权益。善意文明执行正是需要执行法官真正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去体会对方的难处和处境,考虑到对方潜在的需求、感受和尊严。例如,在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中,贵州法官与当事人多次协商交流,通过“活封活用”的制度措施,盘活瑕疵产权,尽可能地实现原先的法律权益,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而促进问题的化解。为促进“善意文明”的理念在执行工作中落地,贵州法院出台多项配套措施,如《关于推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注重平衡各方权益。与此同时,全省将“善意文明执行”纳入到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项中,确保理念在制度和管理中落到实处。

做好执行工作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结合贵州法院的创新做法,可以考虑从以下维度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执行工作:一是强化内部协同,建立健全“立审执”一体化格局。二是畅通市场出清路径,进一步深化“执破融合”机制。三是完善信用治理,实施分级分类精准施策。四是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数字化转型,促进执行规范化建设。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曾翔(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盖峰 | 联系电话:(010)67550827 | 电子信箱:pinglun@rmfyb.cn

新媒体编辑:李斯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