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法轩 记者 顾潇)2024年6月,扬州宝应居民老刘饲养的大狗突然横穿马路,将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撞倒,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小李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近日,法庭判处老刘赔偿小李各项费用合计1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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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清晨,扬州市宝应县居民小李骑着摩托车行驶在乡村的道路上,突然摩托车撞到了一个从路边冲出来的黑影,摩托车一下子失去了平衡,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交警前往现场进行勘查。警方调取了附近的公共视频,发现当时是一只大型犬突然冲向路面,导致小李驾驶的车辆失控,摔倒在地上。经过多方走访调查,警方发现这条大型犬是居民老刘饲养的,由于出门没有使用牵引绳,大型犬横穿马路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根据江苏省交巡警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于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宠物犬只等未栓系牵引绳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这起交通事故导致小李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后遗右膝创伤性关节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小李将老刘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17.9万元。

近日,宝应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老刘作为宠物饲养人,没有对宠物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导致小李在行驶中发生碰撞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据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等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法官也提醒养犬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拴绳、戴嘴套等,避免因管理不善给他人带来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