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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中中院发布“2025年度汉中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我院民二庭审理的徐某与某宏公司、某力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某技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某服务公司、某检测公司、姚某股东出资纠纷案入选。

今年以来,汉台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紧扣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的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严格对标上级法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与要求,聚焦企业关切,全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2025年度汉中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护小商户权益 优大市场环境

——郭某某侵占罪自诉案

案例2 护营商稳预期 驳诉求守契约

——某孵化产业园项目管理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3 高效调解化争议 诚信履约树公信

——某建筑公司与某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 莫把公司秘密当“投名状” 须将职业忠诚作基石

——某A公司与郑某、某B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5 依法涤除挂名人员身份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徐某与某宏公司、某力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例6 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筑牢市场交易诚信底线

——某技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某服务公司、某检测公司、姚某股东出资纠纷

案例7 灵活解除保全账户 实现保护与发展双赢

——汉中某公司与西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8 以刑促执显成效 刑责威慑终履行

——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9 交叉执行破困局 权益兑现见成效

——陕西某公司与某招标公司、某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10 破局资产变现困境 依法化债助企重生

——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依法涤除挂名人员身份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徐某与某宏公司、某力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力公司注册成立于1992年10月,注册资金为893.45万元,现登记股东为某顺公司、某业公司。徐某于2012年入职某力公司,2017年6月退休,退休后被某力公司返聘。2019年2月,某力公司、某宏公司(某力公司前股东)与徐某签订了《某力公司代持法人协议》,约定某力公司自愿聘用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所有法律纠纷都与徐某无关,任职到期后,该协议自动解除。2019年2月,某力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由蒋某某变更为徐某,职务为总经理。徐某任职到期后未另行签订协议。因某力公司涉及债务纠纷且无力偿还,在执行过程中徐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徐某认为对自己造成严重影响和不便,多次要求某力公司等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但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徐某与某宏公司、某力公司签订的《某力公司代持法人协议》于2024年12月12日解除;二、限某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徐某作为某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及作为总经理的备案事项;三、某顺公司、某业公司协助某力公司履行前述义务;四、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需存在实质关联。但部分企业实际控制人出于某些原因不愿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找人挂名。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因公司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当公司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也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挂名身份不构成豁免理由。《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涤除登记的法定条件,为解决长期困扰实务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退出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判决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依法纠正了公司治理中的权责错配现象,不仅切实保护了已离职人员免受不当信用惩戒和法律责任牵连,保障了其合法权利与正常生活,更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身份必须与实质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坚决维护了公司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和市场诚信体系。这一裁判有效疏通了市场主体中无辜人员的退出通道,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因公司治理乱象引发的纠纷,对于引导企业规范治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筑牢市场交易诚信底线

——某技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某服务公司、某检测公司、姚某股东出资纠纷

基本案情

某检测公司拖欠某技术公司货款,2023年某技术公司诉至法院,经判决某检测公司向某技术公司支付1730701元货款及利息。后经强制执行程序,某检测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导致执行案件于2024年1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技术公司遂将该公司股东某实业公司,转让股东某服务公司,受让股东姚某诉至法院,请求上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某检测公司通过开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将某实业公司和姚某的出资期限均延长至2040年12月31日。某检测公司在多家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时,股东应当履行实缴出资义务。虽然出资期限经股东会决议延长,但某检测公司已经达到法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应当适用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遂判决某实业公司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某检测公司对某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服务公司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某检测公司对某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由姚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对认缴的出资额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出资期限进行延长,但这并不能成为股东为逃避出资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工具和不法渠道。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瑕疵出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股东在将瑕疵股权转让,而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的是瑕疵股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债务产生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出资期限延长,以图继续通过延长的出资期限利益故意逃避法定出资责任的,应当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否定其出资期限利益,进而规范和规制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资本认缴制下平衡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的重要司法工具,有助于平等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三方的权益,兼具保护投资积极性与遏制失信行为的功能,最终促进经济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本案厘清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适用加速到期制度,判决违反法定出资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保护了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引导公司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为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