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日前,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三十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我省科技领域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新修订的《条例》将有力营造全面支持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推动科技创新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我省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明确指导方针,把握发展方向
省科学技术厅二级巡视员蔡颖鑫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对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系统总结我省近年来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充分发挥法治对科技创新的引领、规范、促进、保障作用。
《条例》在总则部分确立了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规定开展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些表述体现了我省对科技创新规律的深刻把握。
《条例》起草组成员、省科学技术厅一级调研员张敏介绍:“本次修订更加注重系统性,从整体上规划和推动科技进步。明确要求加强科技战略规划、政策措施、重大任务、科研力量、资源平台、区域创新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要“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这些表述契合新时代对科技创新的要求,明确了科技创新在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地位。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并建立科技工作调度会商、科技创新规划引领、科学技术重大任务清单执行等六项工作机制。这些机制的确立有助于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合力。
完善制度设计,突出地方特色
新修订的《条例》共九章六十五条,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省情作出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安排。
这些制度设计既考虑了我省转型发展的实际需要,也着眼于解决科技创新中的具体问题。
蔡颖鑫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条例》做出说明。
在基础研究方面,《条例》作出了多项有针对性的规定。提出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同时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级产业主管部门、企业可以根据区域和行业需求,与省科技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基础研究。这种联合研究机制能够整合各方资源,聚焦我省转型发展中的基础科学问题,提高基础研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明确支持设立省级自然科学基金,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投入,为基础研究提供了更加多元的经费支持渠道。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当确定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成果转化工作,这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组织保障。提出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解决了长期困扰科研人员的“不敢转”问题,使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更加符合科研规律,将有效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科技成果的技术验证和中试熟化,为成果产业化提供重要支撑。
企业科技创新方面,《条例》强化了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要求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明确采取多种投入方式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增加研发投入。对国有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应当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并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范围。《条例》起草组成员表示:“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有效推动各类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特别是在强化国有企业创新责任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创新平台建设方面,《条例》作出了分类指导的系统安排。分别对基础研究类、技术创新类、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条件保障类平台建设提出了支持措施,形成了覆盖创新全链条的平台体系。考虑了不同类型平台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助于各类平台聚焦主业、发挥特色。特别是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成果转化平台的支持,直接针对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才是第一资源。《条例》在第五章对科学技术人员作出了全面规定。提出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明确建立科学技术人才分类评价机制。特别明确要提高青年科技人员的项目承担比例,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适当放宽考核评价期限。这些规定考虑了科研工作的特点和不同科研群体的实际需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区域科技合作方面,《条例》明确要对接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推动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的科技创新合作。这为山西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更广范围内集聚创新资源指明了方向。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体现了开放创新的理念。
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规定要建立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同时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科技经费投入体系。这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可持续的经费保障。同时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创新类投资基金。
科技资源共享方面,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并建立开放共享考核评价机制。有助于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创新成本,特别是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了重要支持。
强化落实保障,推动全面见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省科学技术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科技系统将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多措并举、协同推进,将法治优势切实转化为创新治理效能。首先,通过举办专题培训、政策解读等形式,引导广大创新主体深刻理解《条例》的修订背景、核心要义与制度创新,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其次,将启动全方位宣传解读,通过权威解读、图文示例等多种形式阐释《条例》内容,并编发学习资料,着力提升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崇尚科学、尊重创新、守法护法的良好社会生态。第三,将加快推进配套制度建设。聚焦《条例》中确立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等关键制度安排,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确保原则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行动。同时,通过对实施情况开展持续跟踪调研、效果评估,并运用定期督查、典型经验推广等方式,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为全省科技创新和高质量转型发展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
新起点、新征程。随着《条例》的实施和配套工作的推进,必将全面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让科技创新真正成为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引擎,为加快构建具有山西特色比较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奋力谱写三晋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注入强劲科技动能。记者沈佳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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