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演员闫学晶起诉网友索赔的消息,曾一度让不少人陷入“明星针对普通网友维权=欺负人”的刻板认知,但随着法院判决书的曝光,舆论风向悄然转向——越来越多人意识到,这起事件的核心并非强弱对立,而是关乎网络时代人人需厘清的权利边界。
事情的起点并非起诉本身,而是闫学晶此前在直播中谈及家庭开销:提到儿子儿媳年收入合计几十万,北京生活年支出需百八十万。这番话曾引发部分网友“哭穷”的质疑,毕竟明星的高曝光度、商业资源与普通人的生存压力形成强烈反差,“凡尔赛”的吐槽一度成为舆论主流。
争议的转折点,是一名自称闫学晶粉丝的中年网友公开称被起诉——很多人最初误以为是因“批评言论”被追责,实则不然。根据判决书披露的核心细节:该网友未经闫学晶授权,擅自将其姓名、肖像用于商业用途(比如带货引流、商业推广),这才是起诉的关键原因。
闫学晶最初提出20万元索赔,法院审理后结合事实与法律,酌情将赔偿额降至2万元。即便如此,对自述家庭负担重、享受低保的网友而言,这仍是一笔不小的金额,但法院的判决并非“偏袒明星”,而是基于民法典中对肖像权、姓名权的明确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人格标识用于商业盈利,属于侵权行为,无论主体是名人还是普通人,权利都应被平等维护。
不少人曾纠结“明星是否太严苛”,但需明确两个边界:其一,粉丝对明星的喜爱表达(如剪辑作品分享、善意讨论)属于合理范畴,法律并不禁止;其二,一旦跨越“非商用”的红线,将肖像用于带货、引流变现,就触碰了人格权的保护底线。此前也有博主因侵权企业被索赔的案例,道理相通——法律保护的是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非“明星特权”。
这起事件的本质,是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的权利平衡问题:名人的人格标识确实具有商业价值,但普通人不能以“喜爱”为借口侵犯其权益;同时,明星维权也应依法依规,法院的酌情判决也体现了对实际情况的考量。它最终提醒每个短视频创作者:热爱无需付费,但商用必须担责,跨越权利边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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