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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女子指使8岁女儿偷窃,还虐待女儿不让她上学。社区居委会发现后,将该女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女子监护人资格。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本案也包含其中。

8岁女童小如(化名)生父不详,经亲子鉴定,出生证上载明的父亲并不是其生父。小如母亲郭某不仅存在虐待小如、指使小如偷窃等行为,还阻止小如接受义务教育。另外,小如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

某社区居委会作为申请人于2024年2月起诉要求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侵害了小如身心健康,使其处于危困状态,遂判决撤销郭某的监护人资格,并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指定某社区居委会为小如监护人。

从尊重小如的意愿出发,判决后,某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对小如学习、生活进行日常照料,采用了“监护人”与“照料人”分离的模式,为了让孩子能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法院向某社区居委会出具《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指定某社区居委会作为小如监护人的同时,创新性向某社区居委会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某社区居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如委托其他主体照护小如,监督小如的委托照护情况,最大程度维护好小如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对小如进行定期探访,密切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制定好成长档案;保障小如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与其学校老师密切沟通,帮助小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

为落实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法院积极推动并指导某社区居委会与小如舅妈签署委托协议书,并要求谢某出具承诺书。由某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对小如日常生活予以照料,某社区居委会定期进行探访并支付生活补贴,实现“国家监护+亲属代养”模式。

此外,法院联合妇联组织、公益组织等提供长期帮扶,确保小如生活、教育、医疗等得到切实有效保障。同时,推动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协作,破解监护权转移后“谁来管、如何管”难题。

对于本案,最高法认为,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适用对象从父母扩大到公职监护人,拓展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适用对象,丰富了国家监护制度的内涵,传递了公职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应确保未成年人能够获得足够良好、健康家庭教育环境的导向,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公职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