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是一座位于京津之间,面积176平方公里,人口16万多的宁静小城。在这小城之中,一家名为“大厂回族自治县同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安公司)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郭某月,自2007年成立至今,一直在编织一张庞大而复杂的借贷网络。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及深入调查,同安公司实控人郭某月借用小贷公司名义疑放贷逾百亿元,涉偷逃国家巨额税款。举报人大量证据指向其可能通过复杂的个人账户走账或以现金收息的方式,有组织、有计划,系统性及规模化规避国家税收监管。在举报人不断举报下,一场关于个人巨额借贷、阴阳合同借款及“无痕”现金收息偷逃税款的事件,悄然浮出水面……
诉讼背后的税务疑云
据调查,同安公司实控人郭某月个人向不特定人群发放贷款时,操作模式基本一致。借款合同常常以同安公司、实控人郭某月或公司员工名义签署;郭某月以同安公司名义招揽业务,个人发放高息贷款。从多位举报人(借款人)提供的借款合同、贷款结息单、诉讼清单及银行流水发现,在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和三河市人民法院,近年来涉及同安公司实控人郭某月借贷诉讼即有上百起,金额逾21092万元。
“我借的钱,是同安公司和郭某月个人借款给我的,利息是同安公司经理杨某俊收的现金。有多份杨某俊出具的利息结算单,有杨某俊亲手写的收息单据原件,利息结算单数据是‘合同’约定利息。不过杨某俊有时会将实际收取的利息记在利息结算单的右上角。不管是同安公司,还是实控人郭某月,对外发放贷款的月利息一般在3.05%至3.25%之间。”一位曾累计向同安公司和郭某月借款超过6000万元的当事人马中瑞告诉方鉴深度。
另一位曾向同安公司借款逾4000万元刘正江称,其累计从郭某月个人处获得借款远超从同安公司对公账户获得的借款,利息支付也是跟马中瑞一个模式,都被要求现金支付。
郭某月个人借款合同跟同安公司合同一个格式(受访者提供)
方鉴深度联系了另外15位同安公司的借款人,他们的陈述跟刘正江和马中瑞基本一致。
同安公司及其实控人郭某月这种“公贷私走”、“私账收息”的模式,引发了偷逃税款的风波。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须依法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鉴深度了解到,同安公司和实控人郭某月诸多诉讼案中,利息入账户微乎其微。
刘正江告诉方鉴深度,“同安公司和郭某月个人每年放贷不少于30亿元,每年收取现金利息超过10亿元,其中郭某月个人收取现金利息占比超60%,也就是说郭某月个人自2007年同安公司成立18年来,收取利息超过100亿元。”
方鉴深度注意到,举报人早在13个月前就同安公司偷逃税款的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大厂回族自治县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进行实名举报。截至发稿,举报人未收到税务机关回复。
税务机关长达13个月的沉默,让这起涉税疑云扑朔迷离。
阴阳体系下的高息与“砍头息”
除了贷款资金路径隐蔽,现金支付利息手法高明,或“合同”利息转账,“合同”外利息交现金的无痕利息叠加收取的设计,同安公司与郭某月在贷款合同“策化”层面,则构建了更为精妙的“阴阳”体系。
多位借款人反映,他们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是同安公司或郭某月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签署后均由对方收回,借款人自己无法持有。只有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时,他们才得以见到自己当初签字的贷款合同。
“合同上写的利息,和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根本不是一回事。”一位借款人坦言。实际操作中,贷款方要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远高于合同约定,而超额部分多被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从而避免留下银行流水痕迹。“作为‘合规’的证明,同安公司会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息单》,但结息单上显示的是合同约定的较低利息数额。不过经办人杨某俊有时也会‘疏忽’,在单据的右上角用笔注明借款人实际支付的高额利息数字。”借款人赵新田说。
“无痕”的“砍头息”问题,让借款人在诉讼中屡屡吃瘪。据刘正江介绍,即同安公司、实控人郭某月或公司员工放款时,要求借款人预先或“贷款”到账时支付当月或多月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严重“缩水”。借款人刘正江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2011年10月一笔合同借款30万元,实际到账仅27.028万元;同年11月一笔60万元借款,实际到账54.56万元。“预先被扣除的款项,即被视作利息或‘服务费’。”刘正江证实。
同安公司经理杨某俊在《结息单》右上角手写实收利息(受访者提供)
陈斌提供的银行资金回流账单和利息结算单显示,同安公司一笔100万元借款,每月实际支付利息30500元,其中15500元转账至郭某月个人账户(有流水),另有15000元现金按同安公司结息单支付(有原件)。在已知的17位借款人中,这种将利息拆分成现金支付和账户支付“两条腿走路”模式,几乎成为同安公司经营常态。
“跟同安公司不同的是,郭某月放贷利息的收取,基本采用的是现金支付方式,不留痕迹。”借款人邹佳佳称。
方鉴深度还发现,现了解的17位借款人中,从未收到过同安公司或郭某月收取利息的发票。
在同安公司、实控人郭某月同借款人多份诉讼文书中,这种高息模式依然若隐若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2020)冀刑终82号中记载,一名担保人王某某替债务人孟某某偿还了同安公司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0多万元,经计算月息为3.12%。该判决书中,同安公司员工杨某俊的证言也证实了相关借贷及高息事实。
然而,面对众多举报,同安公司方面试图进行“危机公关”。2024年11月12日09点20分,借款人王先成接到自称同安公司经理杨某俊的电话,请其撰写一份“说明”,要求“说明”中否认被收取砍头息和高息,并声明自己之前提供的资料是“被利用”了。另一段2024年10月15日14点02分的通话录音中,杨某俊则对借款人马中瑞明确表示:“3分利息(即月息3%)国家是允许的。”同安公司经理杨某俊这一说法,显然与我国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相关规定存在出入。
行走于公司与个人间“合法”高息
同安公司与实控人郭某月的借贷版图,并未局限在大厂县域内。多位借款人证实,其贷款业务已延伸至县域外的“不特定人群”。这种跨区域、面向公众的放贷行为,其性质已远超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本土”的经营原则,郭某月个人具备了某种“影子银行”的功能。
在整个借贷链条中,一个名为杨某俊的关键人物反复出现。这位同安公司的经理,实际上是大多数借款人与公司或郭某月之间借贷往来的实际经办人。无论是与哪一方签署合同,资金的支付、利息的收取、乃至逾期催收,往往都由杨某俊一手操办。他甚至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这种员工深度参与个人放贷的现象,使得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也为厘清法律责任带来了困难。
当纠纷无法调和,诉讼便成为最终途径。然而,在法庭上,同安公司与郭某月往往能提供“完备”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仅限合同约定本金部分)以及显示“合规”利息的结算单。而那些以现金支付的超高利息、“砍头息”,由于缺乏直接证据,很难被法院采信。借款人陷入举证困境,而贷款方则凭借形式上“合法”的文书,频频通过诉讼追讨本金和高息。
同安公司经理杨某俊账户转给借款人“砍息”后的本金(受访者提供)
担保人何某某的遭遇颇具代表性。何某某为一笔1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被起诉后,其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100万元本金,但另外7万多元的利息被要求以现金支付,月息恰好是3.12%。现金支付的要求,再次印证了同安公司与郭某月借贷操作模式中对高息和“砍头息”无痕化处理的精妙手法。
这场持续多年、涉及巨额资金的借贷游戏,暴露了多方面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如何穿透其复杂乃至违规的业务操作?个人账户大规模用于公司经营性收支,税务监管的雷达为何失灵?当“阴阳合同”与现金付息成为常态,税务机关又该如何去解剖公户和私户借贷交易本体?
当银行发现郭某月个人账户每年现金流水超10亿元,超20亿元,甚至超30亿元,是否有义务向税务机关、金融监管机构通报?这不仅仅是同安公司及其实控人郭某月贷款客户关注的问题,同样是公众关切的热点。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