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宁津县津城街道办事处皂户刘村村民刘先生,持续向上级部门实名反映情况,称该村前领导书记刘某东在2002年至2014年任职期间,涉嫌侵占、挪用村集体资产,涉及金额超1200万元。同时,刘先生认为宁津县监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当情形,导致举报事项未得到充分核查,村民合法权益未获有效保障。
前村支书涉嫌多项违规,集体资产去向成谜
2002年,皂户刘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建设占地12亩的村集体停车场,工程需用砖60万块。为节约成本,村集体通过“购煤换砖”方式筹备建材,永兴化肥厂《财务支出台账》明确记载“皂户刘村购煤7.5万元,用于换砖建设停车场”。但刘先生提供的举报材料指出,刘某东利用负责工程财务工作的便利,虚构“从砖厂购砖60万块,单价0.125元/块,合计7.5万元”的支出凭证,伪造村领导成员签字后入账,该笔集体资金未用于工程建设。
2003年,村集体在永兴化肥厂设立“运煤专用账户”,并投入5万元押金,双方约定村委会按每吨煤提成10元。根据永兴化肥厂《运煤台账》记录,该厂日均接收煤车4500吨,2003年至2011年运营期间,该账户累计转入资金826万元。刘先生称,刘某东通过现金支取、转入个人账户等方式处置该笔资金,未向村委会财务账划转分文,且涉嫌指使相关人员销毁账户流水记录。
2004年至2014年期间,皂户刘村依托两家化肥厂相关提成及65亩集体土地租金,累计应有集体收入428万元。举报材料提到,此期间村内未开展重大基建项目,但2014年刘某东卸任移交账目时,仅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19.7万元,剩余387.8万元去向不明。此外,刘先生材料还指出说明,刘某东曾违规挪用村集体公款14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挪用时长超6个月,相关情形已符合相应立案标准。
调查进程与结果存疑,信访处理引发不满
据悉,刘先生自2021年4月后,便向宁津县监察部门举报。2022年7月,宁津县监察部门对该举报正式立案调查,时任调查组主任刘某曾向刘先生反馈“举报线索属实”,但后续处理情况未达举报人预期。
针对刘某东挪用14万元公款的问题,宁津县监察部门对其作出“留置察看一年”的纪律处分,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刘先生表示,其在签署《反馈意见》时发现,材料中原记载的“刘某东通过假账掩盖14万元公款去向”等关键表述被删除,仅保留模糊表述,对于挪用资金的时长、用途及追回情况均未提及。
关于2002年停车场建设涉及的7.5万元资金问题,刘先生称,宁津县监察部门领导郑某、刘某以“砖厂已倒闭”为由未开展深入核查,未采信永兴化肥厂台账与村委会凭证形成的佐证链条。针对运煤账户826万元资金的核查,举报材料指出,郑某、刘某未核实刘先生提交的《押金收据》、《过磅单》、《开户申请》等书面证据,反而采纳了永兴化肥厂原会计科长、原煤厂厂长出具的“该账户为私人设立”的证明材料。
此外,刘先生多次申请核查2004年至2014年村委会财务账,以明确387.8万元集体收入的流向,均被拒绝,未对此作出相关批示。2024年10月,宁津县津城街道办事处出具《处理意见书》,仅重申此前的纪律处分结论,未针对刘先生反映的多项核心举报线索核查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将纪委工作人员履职相关争议交由宁津县监察部门自行处理。截至目前,刘先生提交的复查申请尚未收到书面答复。
恳请彻查真相,完善长效监管
刘先生在举报材料中明确提出诉求:请求上级部门依法对刘某东的相关问题立案彻查,追缴涉嫌流失的村集体资产,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请求核查郑某、刘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责;督促宁津县津城街道办事处全面公开皂户刘村2002年至2014年集体财务完整账目,建立“收支透明+第三方监管”的村集体资产长效管理机制;请求对宁津县纪委办理本案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督促津城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刘先生的举报已持续三年有余。他表示,村集体资产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希望上级部门高度重视此案,依法履行监管督查职责,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事件后续进展,媒体持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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