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经查,当事人因业务人员工作疏忽,2024年8月13日和2024年9月1日以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票膨润土猫砂(膨润土猫砂含有0.5%的高锰酸钾成分)时,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高锰酸钾属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中《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易制毒化学品,申报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上述膨润土猫砂货物价值人民币63.52万元。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出口含有0.5%的高锰酸钾成分膨润土猫砂,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构成违规,被科处罚款人民币4.76万元。
二、案例评析
(一)高锰酸钾的定性——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其中,高锰酸钾便属于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第三类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如下图)。
同时,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并重新发布)所附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中也明确列名高锰酸钾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对应的商品编码是2841610000(如下图)。
其中,《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第十八条规定:“...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此外,作为易制毒化学品范畴的高锰酸钾,也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第二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范围内(如下图)。
因此,无论是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还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的规定,出口经营者在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高锰酸钾之前,均需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予以验放。
(二)本案关键——出口含有0.5%高锰酸钾的猫砂是否需要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从前文可知,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只要出口高锰酸钾等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需要提醒的是,这里是指高锰酸钾单质,而非是含有高锰酸钾的混合物。
而本案实际出口货物是膨胀猫砂,其本身并不属于管制物项。若膨胀猫砂中不含有高锰酸钾成分,出口时必然是不需要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又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那么现在仅因为该膨胀猫砂中含有0.5%高锰酸钾就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吗?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认为以下三点应当纳入考虑范畴:
第一,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可知,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采取许可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而就本案而言,经营者出口货物为猫砂,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分析,其目的均不是为了提取猫砂中仅含0.5%的高锰酸钾,更不存在将这0.5%含量的高锰酸钾用于制造毒品。
第二,虽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如高锰酸钾),应当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申请出口许可证。但笔者认为,这还需要考虑该易制毒化学品是否能够单独提取出来?或者是否存在游离状态下的高锰酸钾?以本案为例,虽然检测出经营者出口的膨胀猫砂中含有0.5%的高锰酸钾,但是并未指明该高锰酸钾单质能否单独提取出来,也即可能不存在游离状态下的高锰酸钾。
第三,实践中,出口管制物项能够顺利申请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非一件易事,即便含有0.5%高锰酸钾的膨胀猫砂需按比例换算后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对于数量如此之少的情况,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是否能够得到批准许可呢?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含有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的出口监管,是否可以借鉴对监控化学品三乙醇胺混合物的出口监管规定?
其实,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出台之前,实践中关于三乙醇胺混合物的出口均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分歧也很大。与高锰酸钾一样,三乙醇胺混合物同样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范畴(如下图),若仅仅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的规定,无论该三乙醇胺混合物中三乙醇胺占比如何,出口时均需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但该通知出台后,对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的进出口监管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通知,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其三乙醇胺浓度较低,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管制范围,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未列入附件1、附件2的其他含三乙醇胺商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应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因此,笔者认为,若仅因为其含有0.5%的高锰酸钾就需要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是否过于严格?至少可以对混合物中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比例/含量问题以及是否可以单独提取出来等作出规定。
(三)涉案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若认定涉案企业违背了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提交对应的出口许可证,可直接对其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依据该条规定,本案拟出口猫砂的货值为63.52万元,若出口仅含有0.5%高锰酸钾的猫砂需要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那么出口经营者可能会面临3.176万元至19.056万元的罚款。虽然最后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违法货物价值为罚基处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按照以下规定量罚:....(二)从轻行政处罚的,处违法货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不满百分之十的罚款。”对其科处罚款人民币4.76万元。但笔者认为该处罚结果也过重。
笔者认为,既然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需要折算混合物中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并依此认定本案经营者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是不是也应该按照该认定逻辑去评估该批猫砂中高锰酸钾的价值,以高锰酸钾的价值为基础,对其进行作出处罚?而非猫砂整体货值。只是在实践中,似乎都是以货物整体的货值为罚金的处罚基础。
三、结语
从本案反映出的执法实践来看,出口经营者对拟出口货物进行评估时,不能仅仅依据出口物项自身的属性进行判断,至少从目前的执法情况看,即使本身出口的货物不是管制物项,只要含有极少量受管制成分的物项,即便受管制物项难以分离出来,仍应当慎重考虑出口许可证的相关事宜,建议出口经营者在拟出口货物出口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咨询,以确保自身出口业务的合法性。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卢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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