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哈拉海镇居民程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反映称,其家中于2025年12月26日晚发生火灾,因本应10分钟抵达的镇消防队车辆故障未能出警,最终由40公里外的县消防队耗时近一小时赶到现场,导致火势蔓延,四间半房屋及屋内财产尽毁,初步估计损失约30万元。
突发火灾——
镇消防站车出故障从县上调车,赶到时四间半房屋全烧毁
据程女士介绍,火灾发生在12月26日晚6时许,地点为哈拉海镇三道沟村小东山其公婆居住(二人年龄均八旬上下)的独立砖瓦平房,从东到西共五间房。起火点为最东侧一间住人房屋,疑因烧炕引发。当晚6点08分,两位老人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随后尝试救火,但因年迈,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邻居看到火势后赶来帮忙,但因火势过大已无法控制。
“镇上的消防站离我们就10公里,如果他们能来,不到10分钟就能到,当时火只在第一间,不会造成四间半房子都烧了的情况。”程女士说。
然而,消防车迟迟未到。家人多次催促,才被告知消防车出现故障。最终,从约40公里外的农安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派的消防车在晚7时许抵达现场,此时火势已蔓延开来,将相连的四间半房屋全部烧毁,屋内物品化为灰烬。家中两位老人被邻居救出,仅穿一只鞋逃离,受到严重惊吓。
维权困难——
镇政府称“无责”,多部门均未正面答复
火灾发生后,程女士一家开始追究救援延误的责任。据程女士提供的一份未加盖公章的《轻微火灾简易登记表》显示,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
程女士称,他们先后两次前往哈拉海镇政府,得到的回复是“没有责任”。12月29日,他们又前往农安县信访局,得到的建议是自行提起诉讼,政府方面可尝试为她申请“人道主义救助”。次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告知,民政部门可提供2000元救助,此事便算“解决完了”。
1月4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哈拉海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对方证实,镇消防站仅有一辆消防车,且在火灾前一晚(25日晚)出警归来后发现故障,并于当晚8点上报至农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车是国家资产,维修需要县里调配,不是说修就能修的。”该负责人解释,26日火灾发生时,故障车辆仍未修复,因此是客观原因导致的无法出警,并非消防站工作失误。
那么,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接到镇里报修后,是否应有应急预案?为何指派40公里外的队伍,而未协调其他更近的力量?记者致电农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记录问题后称需询问出警人员再作回复,但截至记者1月5日发稿未获回应。
关于消防指挥调度规则,记者联系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其只负责派车,无法回答关于派车原则及此次事件的具体问题。农安县政府和长春市公安局均表示,消防队属独立系统,不由其管理。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称,消防救援部门目前对外名称为长春市消防救援局,但未设立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
律师说法——
消防车辆故障能否成为免责理由?
“消防车出警前一晚故障了,已报备但没来得及换,此回复便可无责吗?”程女士感到难以理解。
对此,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入壁律师分析称:根据《消防法》及地方消防职责规定,乡镇专职消防队承担本辖区初起火灾扑救职责。镇消防站仅有的一辆消防车在火灾前一晚发生故障并已上报,客观上无法出警,这可能成为其主张“无法履行职务”的理由。
但关键在于:车辆故障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正当免责事由”?如果故障是因日常维护不到位、保养缺失导致,则镇消防站仍可能对装备管理不善承担责任。此外,即使车辆故障属实,镇消防站是否在无法出警后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请求协调邻近力量支援,也是判断其是否尽到应急义务的重要因素。
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接到镇消防站车辆故障报告后,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或调度替代力量?火灾发生后,为何从40公里外调派车辆,而未协调更近的消防力量?这涉及消防指挥调度系统的科学性和应急响应机制的健全性。
如果调查证实调度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合理延误或协调不力,则上级消防部门亦可能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祝入壁建议程女士:1.保留报警记录、沟通记录、损失清单、现场照片视频等。程女士需证明消防部门存在过错(如维护不当、调度不合理等),且该过错与损失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涉事消防队属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其行为属职务行为,相关责任应由其所属单位承担。必要时可委托评估机构鉴定损失金额。
2.申请信息公开:向消防部门申请公开涉事车辆维修记录、故障上报时间、调度日志等。
3.依法维权: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消防部门救援延误违法并主张赔偿相应损失),或通过上级消防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编辑 刘梦雨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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