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党委委员、副厅长
温静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温静
时隔五年,党中央再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部署要求上来,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要求,服务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大局,聚焦为宁夏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民营经济促进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地方立法,着力破解制约发展的制度瓶颈和顽瘴痼疾,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增强改革穿透力,以法治巩固和彰显制度优势。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立法一局局长
包晓荣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一局局长 包晓荣
我们要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会议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中,科学拟订立法工作计划,将改革发展急需、人民群众期盼的项目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四个与共”共同体理念和“五个认同”根植于各族群众心中。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突出务实、精准、管用,确保立法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立法二局四级调研员
张银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局四级调研员 张银宁
我们要将立法工作深度融入“十五五”发展大局,实现立法质效的同步提升。一方面,始终坚持政治引领,确保立法方向正确;另一方面,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同时,要注重提升立法精细化水平,紧扣改革发展急需和人民群众关切,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加快立法步伐。将创新机制与提升效能相结合,优化供给质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在探索“小快灵”立法新路径上下功夫,使每一项立法都切实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权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备案审查译审处副处长
李琴宝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审查译审处副处长 李琴宝
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我深刻认识到,备案审查与清理工作是维护法治统一的重要一环。过去五年,我们始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扎实推进审查清理工作,纠正一批违法减损公民权利、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文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下一步,我们将锚定法治建设目标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一是常态化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做好“立改废”工作。二是健全备案审查信息系统,以科技赋能提升审查精准度,高效纠治“问题文件”。三是围绕“十五五”规划布局,完善清理长效机制,推动“法治体检”常态化开展,确保制度体系始终契合发展需求、回应群众诉求。
安徽省合肥市司法局
立法处处长
杨友义
安徽省合肥市司法局立法处处长 杨友义
我们将立足合肥“科技立城”特色,加强科技创新、生态文明、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将以“科学立法”为纲,坚持全过程评估,推进立项前、重大争议事项及立法后评估,实现规章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制度内容持续优化,与时代同频。坚持全过程民主,在“立项—起草—审议—评估”等立法全流程中,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政府立法建言员、立法协商论证、网络征集意见等机制,推动合肥立法凝聚“民意企智”,与实践同行。
安徽省司法厅
立法二处三级主任科员
查浩
安徽省司法厅立法二处三级主任科员 查浩
作为立法工作者,我们在工作中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快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立法。紧扣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丰富立法调研方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不断完善立法过程中征求意见和反馈机制,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安徽省芜湖市司法局
法规科科长
王昀
安徽省芜湖市司法局法规科科长 王昀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作为立法工作者,我们要紧扣发展大局和群众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质效并重”,努力以高水平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
今后,我们将对标会议部署,找准立法选题,加强立法调研与储备,加快推进地方特色立法。加强多方联动,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凝聚立法共识,因地制宜推进“小快灵”立法,实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加强民主立法,用好立法意见征集“线上+线下”各方渠道,围绕“立法前—中—后”,“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形式多方听取意见,汇集民意民智。
安徽省阜阳市司法局
立法科科长
张琼
安徽省阜阳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张琼
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及时将党的决策部署与地方实际紧密结合,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准确把握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注重发挥好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制度供给。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新要求、新期待,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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